按照标准,在泸州市主城区范围内(包括中心半岛、城北组团、城西组团、城南组团、高坝组团、沙茜组团、纳溪组团、泰安-黄舣组团、安宁-石洞组团)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之日起至领取货币补偿款后6个月内,在泸州市主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凭被征收人购房合同和正式购房票据,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300元/㎡的补助。被征收人未在前述时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不能享受补助。
与此同时,被征收人为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房屋的低收入困难户,且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的,按50㎡计算货币补偿并享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