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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付房租 2020年泸州将基本形成住房租赁体系

2017-03-21 15:53:17 来源: 泸州新闻网

为完善住房租赁制度,支持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加快培育和发展租赁市场,3月20日,泸州市政府八届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泸州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指出,到2020年,泸州将基本形成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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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多元化

传统住房租赁市场大多为个人出租或个人承租,而在《办法》出台之后,市场主体将更加多元化,政策也将向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倾斜。

根据《办法》要求,下一步,泸州将扶持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对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市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允许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对部分住房产品进行自持,不对外销售;对租售并举经营模式的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延续时,开设绿色通道等相关优惠。

鼓励个人出租住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为个人出租住房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积极引导中介机构提供优质居间服务,充分发挥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作用,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

住房租赁消费优惠多

根据《办法》规定,下一步,泸州将全面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按季或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房屋租金金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公积金上限金额为缴存职工每人每月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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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将对住房租赁消费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国税部门落实住房租赁有关的增值税政策。其中,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另外,地税部门落实住房租赁市场现行的国家优惠政策。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公共租赁住房更完善

推进公租房货币化。公租房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相结合,鼓励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

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加大租赁住房建设支持力度

有序新建租赁住房。结合住房供需状况,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总量、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中予以安排,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

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住宅设计的有关规定改造后出租,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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