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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万科:如何建立对实业家的制度保护?

2017-03-04 16:01:04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在谈到当年自己和管理层出让40%万科原始股时,王石仍说不后悔。

但他也承认,万科股权之争归根结底,是股权结构过于分散,管理层持股过低,终引来恶意收购;同时,也引发资本与人力、股东与管理层关系的思考。

持股太低、同股同权的现行公司法框架,直接导致万科管理层在这场斗争中处于劣势。若非险资监管的“东风”,管理层或许至今仍处下风。

如今之局面,尽管宝能和恒大受政策抑制,但其真金白银买入的股权并未被定为“非法”或“违规”,其仍有提名万科董事、选举投票的权利。

万科总裁郁亮在年初的例会上说,股权事件也需要通过股权去解决,它需要长时间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那么,从最 新的股权结构看,万科当前的股权已高度集中于宝能、深铁、恒大、安邦等几家机构手中,万科股权事件接下来将如何彻底解决?万科经营管理如何稳定并持续?

在北京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看来,宝能,恒大等已经进入万科,在现有的股权结构下,各方要有法律思维,懂得游戏规则。这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法人作为一个独立主体,它是为了上市公司公众利益而存在的,它不是股东的工具,也不是股东的平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我国的《公司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其二,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它的人格,它的法律地位,就决定了主体中股东或董事的角色定位和权利边界,董事通过对多个利益主体负责,再对股东负责。董事并非仅是股东的代表。《公司法》规定独立董事占上市公司董事的一半,其目的便是为了维护包括股东在内的多种利益,为了体现上市公司独立的法人资格。

参考国外的法人组织结构,比如德国,特别是上市公司,股东选监事,监事选董事,监事选的董事不能超过董事会的一半,目的也是为了体现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大股东的利益和意见不能强加给公司。股东让董事去执行,董事不执行就是不尊重股东?我觉得好像不是一回事。”前述律师说,到底是董事不尊重股东,还是股东不尊重法人?这是两种情况,要区别来看。

上述律师认为,法人人格独立这个价值取向,是没有争议的。无论保利还是万科,管理层、还是资本,都是优势互补,体现法人独立主体人格,发挥管理层的作用,来发展经济,创新创业,这在国家发展战略和发展模式上,是共同利益,共同认识。

因此,对于新的万科股东们来说,未来要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尤为重要。

此外,他还认为,万宝之争的真正意义超越了董事会席位的竞争,它是一个创新文化的保护,创新价值的追求,创新创业者的制度保护。

王石和郁亮等管理层都是企业家、创业家,除了他们,当前中国社会还有许许多多的实业创业者,需要建立对于这类人的制度保护和权益保障。

“现在全球都认同杭州G20峰会的共识,创新是发展真正的驱动力,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前述律师称,公司法的基本结构也好,股权结构的设计安排也好,要体现保护创新创业者的根本利益,保护法人追求社会效益的价值取向,而在这方面我们的法律目前有很大少有和误区。

比如百度、苹果,在美国上市,因为在美国有类别股,即不同类别的股份,可以同股不同权。但万科事件中,管理层仅持有少量股份,同股同权的框架下无法对抗(有恶意的)股东,无法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稳定。

不过,他也指出,我国公司法还是留了口子。国务院在2013年颁布了优先股的指导意见,优先股就是不同权,与普通股相比,在年度利润分配时优先分配公司利润,在公司清算时优先分得公司剩余财产。但优先股股东在承担较小风险的同时,其股东权利也受到一定限制,如一般不享有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对公司的控制力弱于普通股等,它实质上是以取消或限制股东表决权来取得在盈余分配等方面的优先,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未来可修改《公司法》中关于优先股的相关条款,使其适应创业创新的社会变迁环境。

就万科而言,未来可以用优先股的方式,调节险资股东、财务投资者以及管理层持股的占比、利润分配和表决权等,确保公司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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