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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物业法规将出台 小区的事终于不扎心了

2017-09-27 16:57:19 来源: 搜狐焦点网 作者:张碧薇

9月25日,《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物管条例》三审稿”与“《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意味着此草案很可能迎来最后一次审核,距离出台施行的日子越来越近了!

一直以来,小区业主与物业的争端都是各大媒体社会版上的常客,聊起“小区那些事儿”,多半业主只能摇头叹气,一句“扎心了”充满辛酸无奈,他们盼望着自己的合法权益能早日得到法律认可。这一次,备受期待的《物管条例(修订草案)》终于基本成熟,让众多业主看到了希望所在。此次草案做了哪些修改?明确了哪些权益与责任?搜狐焦点洛阳站带你一起梳理。

业主大会成立不愁经费 权限变宽责任更大

作为保障社区物业管理正常运行的重要机构,“业主大会”成为《物管条例》三审稿中提及频率较高的关键词。从成立条件、运营经费、决策权限,再到责任惩罚,几乎覆盖到了业主大会组织工作的方方面面。条例对于业主大会的决策授权与营收规定,大都体现了维护多数业主合法权益的原则,业主权益保障力度之大,可以说是少有的。

为了解决大规模小区全体业主难以召集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业主户数超过300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与业主大会相同的职责。对于首次业主大会的经费筹备,修订草案明确,新建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单位小区由所在单位承担,老旧小区、公租房小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业主大会的日常开支从哪里来?依据条例,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可以按照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业主大会都有哪些权力可以行使?目前可知的有:一,公共区域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需经业主大会同意;二,物业费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当然,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修订草案同时规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承担民事责任,更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某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网络资料)

电梯加装维护有法可依 老旧小区迎来第二春

如果说业主大会是所有小区业主都会遇到的普遍性问题,那么电梯问题则是老旧小区最难言说的痛。由于房屋建造时间久远,层高与建造成本等条件限制,大多数老旧社区都没有安装电梯。考虑到这些社区多居住了大量中老年人,江苏省、河北省、厦门市、广州市、上海市、温州市等30多个地区均已出台相关政策,允许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而河南省各城市却迟迟不见动静。不过如今,河南的业主们终于可以松口气,政策马上就要出台了。

修订草案三审稿指出,鼓励老旧小区业主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加装电梯。加装电梯需经过单元(栋)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相关业主应当配合。另外,关于电梯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草案也有较为明确的量化规定。

此外,针对近年来全国频发的电梯事故,电梯安全也被作为新增条款单列出来。被委托管理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物业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乘客被滞留轿厢半小时以上,较高处以5000元罚款。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抢修的,较高处5万元罚款;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公示并报告业主的,较高处30万元罚款。

已加装电梯的老旧小区

水电气收费更合理 饲养宠物不能任性了

据介绍,《物管条例》如果颁布,将成为省内近几年体量较大的法律。因为小到社区里各种鸡毛蒜皮的生活琐事,《条例》都有极为详细的条文规定。比如公共区域的水电暖气费如何收取?个别人不交暖气费,会不会影响到同单元的其他户主?哪些宠物可以养,哪些不能养?宠物牵到小区遛弯,是要拴绳还是可以散遛?

以往由于暖气管道多是串联,如果有人不交暖气费,其他同单元的住户也会受连累,开通不了暖气。为此,《条例》规定,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停止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另外,草案三审稿还规定,住宅小区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洁、绿化等物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水电气价格,按照民用标准执行,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的水电气使用除外。《条例》中缴费标准划分更加合理,为小区居民节省了更多的生活开支。

一些小区内犬只扰民、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对此,修订草案明确禁止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未来将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畜牧部门、省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确定。修订草案还规定,业主携犬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对违法违规养犬、养犬人因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破坏环境卫生等不良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在约束养犬业主的同时,也明确了小区物业的监督责任。

其他地区规定的禁养犬种(网络资料)

禁止行为单独强调 为居住营造较佳环境

《物管条例》三审稿还将一些行为作为禁止条款单独列出,其中包括:

1. 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2. 高空抛物、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或者露天焚烧杂物。

3. 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

4. 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

5. 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6.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变成非住宅,从事餐饮、加工、娱乐等经营活动。

7.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视情节可处2000元~2万元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申请强行拆除。

使用地锁强占公共停车位的现象屡禁不止

这些禁止条款中,禁止商业活动,强调了居住区的生活属性;禁噪音、禁养烈性犬的规定,可以视为对居民休息权与人身安全的尊重与保护,力求维护业主的正常居住权益;而禁止占用公共车位、禁止违法搭建建筑物等法规,则与已颁布的《物权法》形成呼应,再度确认了公共财产业主共有、公共区域业主共同管理等物权权益。

结语:随着三审的来临,《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正式颁布与执行指日可待。对此次《物管条例》三审稿的解读,我们不难发现,法律对于个人私权利与集体公权利的尊重和维护正日益走向成熟与完善。衷心希望这项有关居住的法规能够尽早落实,还给业主们一个有品质、有安全感的舒适生活环境。毕竟,业主们倾其所有买下的,不仅仅只是一间房子,更是一份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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