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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1检察院被指混淆2笔资金 致千万棚改资金遭吞

2017-06-12 07:33:59 来源: 搜狐焦点网

华声晨报讯 题:《这“取保候审”有点蹊跷》追踪报道——1200多万棚户区改造资金遭侵吞?

华声晨报记者 罗荣华 农卫红

核心提示:

4月13日,本报曾以《这个“取保候审”有点蹊跷》一文报道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集团)成都分公司原经营负责人黄某利用职务之便,私刻公章以及伪造相关文件侵吞棚户区改造资金为12,021,323元(以下简称:1202万元棚改资金)。2016年1月12日,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公安分局以黄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予以立案侦查,同年9月1日被逮捕,随后被移送至钦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不久,钦北区检察院以“家中父亲病重需要照顾”、“城市建设离不开黄某”等理由予以黄某“取保候审”,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被指里头暗藏“玄机”。5月12日,钦北区检察院作出对黄某不起诉决定。恒辉集团认为,检察院把两笔数额几乎相同的资金(其中借款为1200万元、棚改资金为1202万元)混为一谈,导致表面上看黄某没有侵吞1202万元棚改资金,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

检察院以“没有犯罪事实”不予起诉

5月12日,钦北区检察院对黄某作出对黄某不予起诉决定,原因是“黄某未涉及刑事犯罪,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书决定书》称,““2014年1月1日,黄某以每年向恒辉集团缴纳30万元管理费,自筹资金,风险自担,自负盈亏的方式承包经营管理成都分公司,负责承揽在四川省的建筑工程……”

在《不起诉决定书》中,检察院还认为,“黄某从农行成都欧城分理处账户将800万元转入建行成都第六支行其个人账户,作为伍某明归还的余下800万元借款。后伍某明了解到800万元并未转入恒辉集团掌控的账户,经与黄某协商,伍某明同意将该款作为其归还黄某余下800万元借款,并于2015年6月26日在借据上注明本息己结清。”

恒辉集团一浦姓副总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来看,主要是检察院把两笔资金混为一谈,这两笔资金,一笔是1200万元借款,一笔是1202万元棚改资金。由于检察院人为嫁接,从表面上看黄某没有侵吞1202万元棚改资金,让不知内情的人认为恒辉集团没有任何损失,黄某没有犯罪事实,从而得以‘逍遥法外’”。

那么,在这两笔数额几乎相同的棚改资金和借款上,钦北区检察院如何区分呢?5月24日,记者联系钦北区宣传部,由宣传部跟钦北区检察院进行沟通,欲就这个问题进行采访。然而,记者一直没有得到回复。

随后,就该问题,5月 27日,记者来到钦北区检察院进行采访,该院办公室一位姓刘的工作人员表示,按照相关规定,钦北区检察院没有接受记者采访的权限,需要向上级部门请示,但她可以把记者需要采访的内容反映给上级部门。至于上级部门是否同意采访,她过后会告知记者。然而,该刘姓工作人员一直没有联系记者。

6月1日,记者联系上钦北区检察院该位姓刘的工作人员,她表示,需要记者把采访提纲传真到钦北区检察院,然后由他们转给上级部门。至于上级部门是否回复,由上级部门决定。

1200万元借款这样产生

记者调查了解到,2014年1月9日,恒辉集团在成都成立分公司,黄某念任负责人,黄某任经营负责人。2014年,恒辉集团投标四川眉山岷东城区棚户改造项目(一期)2-12号楼及1号楼工程项目,总标价为3.8亿元。

当时,成都分公司的伍某明自筹资金400万元交纳投标保证金并顺利中标获得该项目承包权。按工程约定,承包方需要向发包方交纳2985万元履约保证金。伍某明自筹1785万元,尚缺1200万元。于是,伍某明向黄某提出,由黄某向恒辉集团借款1200万元作为上述工程履约保证金。经恒辉集团董事会会议决定同意申请借款,2015年3月13日,黄某与恒辉集团签订借据,借款期限5个月。同日,黄某又以恒辉集团的名义与伍某明签定1200万元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4个月,月息5分。

此后,伍某明先后将1785万元转给黄某,再由黄某转至恒辉集团。2015年3月,恒辉集团向业主眉山市岷东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岷东开发公司)账户汇入2985万元履约保证金。同年4月1日,恒辉集团与岷东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得以顺利开工。

从以上借款过程来看,这笔1200万元借款,是伍某明跟黄某借,再由黄某跟恒辉集团借,最后是恒辉集团再把这笔借款汇到业主账户,整个资金流向一清二楚。

后来,这笔借款分两次还清:一次是恒辉集团从黄某其它工程款中扣除284万元;另外一次是,2015年10月,伍某明为黄某垫付916万元给恒辉集团,作为黄某欠恒辉集团余下的借款。

1202万元棚改资金这样走向

那么,另外一笔1202万元的棚改资金是如何产生,流向何处呢?

2015年4月15日,眉山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退还伍某明投标保证金400万元,该款项汇至成都分公司掌控的恒辉集团账户。伍某明将此款项作为归还黄某部分的借款。

2015年6月5日,黄某将该款项转入成都分公司掌控的农行成都欧城分理处账户。同日,黄某按照与伍某明的约定,从成都分公司的账户转款400万元到伍某明约定的眉山市洪雅县禄银劳务有限公司账户,作为退还伍某明前期的投标保证金。

随后,黄某又从农行成都欧城分理处账户将800万元转入建行成都第六支行其个人账户。

恒辉集团获知此事后,以黄某私自截留、使用该工程款为由,多次催促黄某将以上款项转至总公司,但黄某拒绝将款项汇给恒辉集团。

副总经理告诉记者:“在这件事上,我们暂且不说黄某如何隐瞒恒辉集团,私刻公章以及伪造相关文件在银行设立账户,以便侵吞工程进度款。仅就这1202万元棚改资金流向而言,黄某明显地占为己有。该棚户区改造涉及2000多户上万居民,是当地较大的民生工程之一,也是纳入国家2013-2017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的重点建设项目之一。黄某的行为,将导致一个高级重大建设项目面临停工危险,2500多民工工资无法发放,将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

黄某能否截留1202万元棚改资金?

那么,黄某能否截留这1202万元棚改资金?

在《不起诉决定书》中,检察院认为, “2014年1月1日,黄某以每年向恒辉集团缴纳30万元管理费,自筹资金,风险自担,自负盈亏的方式承包经营管理成都分公司,负责承揽在四川省的建筑工程……”

浦副总经理表示:“检察院认为既然黄某每年交了30万元管理费给恒辉集团,由他负责承揽在四川省的建筑工程,自筹资金,风险自担,自负盈亏。那么,岷东城区棚户改造项目是在四川省境内的,1202万元棚改资金应当由黄某自行处理,不存在侵占问题。其实,检察院忽略了一个最核心问题。”

那么,核心问题是什么呢?浦副总经理告诉记者,黄某先是作为恒辉集团正式员工(管理人员),恒辉集团每个月按时发放工资,还为他购买了社保。然后,在成为正式员工的基础上,黄某才能与恒辉集团签订《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书》,承包成都分公司经营管理。而且,《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书》中明确规定,“黄某经营管理分公司所承接的经营任务时,如果有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工程项目有关的一切款项必须全部汇入到恒辉集团基本账户。(如遇特殊情况的,必须取得恒辉的书面同意后,方能将工程款须汇入恒辉集团指定的其他账户)”。然而,该案件中,业主打了1600多万元给成都分公司,除了400万元作为退还伍某明的履约保证金,另外1202万元棚改资金,黄某私自截留,严重违约。

浦副总经理还表示,岷东城区棚户改造项目的中标单位是恒辉集团,合同是由恒辉集团与业主签订的,履约保证金也是由恒辉集团汇入业主的银行账户,岷东城区棚户改造项目部负责人伍某明也是恒辉集团工式员工。也就是说,岷东城区棚户改造项目是由恒辉集团所建设的,黄某没有任何理由侵占业主所支付这笔1202万元棚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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