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公司逾期交房,业主要求赔偿遭拒。无奈之下,黄先生等多名业主将房开公司诉至法院。3月20日下午,经过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权岗法官调解,所有涉案业主都获得了相应的赔偿金。
2010年,某房开公司与黄先生签订的格式合同中约定:在2012年6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业主使用,若逾期交房超过180日后,业主有权解除合同,若业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房开公司按日向业主支付占房款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事实上,房开公司所建房屋于2012年12月30日才竣工验收,交房手续也相应推迟。黄先生和其他业主为此要求房开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几千至上万元不等。而房开公司则声称其在房屋竣工当日就已经电话通知业主前来收房,因此扣除购房合同中可以据实延期交房时间,房开公司不存在逾期交房的情况。
经过多番交涉,双方也未能就逾期交房支付违约金的赔偿数额达成一致。该案上诉至柳州中院后,民一庭法官采取“迅速对话、稳定情绪、找准焦点”的三步法则,通过开庭、反复研究案子,迅速明确了争议焦点的同时,迅速与双方电话沟通,在摸清双方的调解意向基础上,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调解刚开始时,双方当事人均采取不配合的态度,房开公司认为是自己吃了亏,而业主则认为房开公司没有诚意想拖延时间。法官及时通过双方律师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同时着重向房开公司解释其在证据方面的不足,让其意识到案件的基本走向,使其在一审判决数额的基础上以“去零补整”的方式进行调解,并以“签字即兑现”的承诺显示较大诚意。另一方面,承办人又向业主方权衡利弊,让其作出一小部分退让以尽快获得违约金。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多次的解释,房开公司与业主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所有业主在开庭后的一周之内就获得了调解款项。3月20日下午,黄先生从法官手里拿到了自己的6000元赔偿,连连对法官表示感谢。其余业主也获得了数额不等的赔偿。(南国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