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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西苑小区天降玻璃砸到行人 整栋楼住户埋单

2017-08-17 09:35:23 来源: 昆明信息港

正常行走在小区里,突然一扇“天窗”从天而降砸伤行人。城市高楼大厦越来越多,高空抛物或坠物致人伤亡的事件屡屡发生,但被“空降物”袭击后的你,是否曾遇到过难觅“罪魁祸首”的无奈呢?那么,遇到无主高空坠物该怎么办?该谁负责呢?

事件 玻璃窗从24楼掉下砸着人

15日上午9时许,家住昆明虹山东路巴士西苑小区的小丽(化名)和朋友一起出门办事,当经过小区一栋住宅楼下时,突然有路人大喊:“快让开,危险。”

两人还没反应过来,从天而降的玻璃瞬间将小丽砸倒在地,头部开始不停流血。

慌乱中,朋友一边检查小丽的受伤情况,一边向周围居民求助。听到呼救声的小区保安赶到现场,拨打了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

经120检查,小丽头部受伤,所幸没伤到骨头。目前,小丽仍在医院治疗。

从天而降的玻璃到底是从哪掉下来的?又是怎么掉下来的?对此,小区物管了解后表示,该小区24楼一住户家正在装修,不知道什么原因,玻璃窗从上面掉了下来,物管表示,会尽快调查清楚,给伤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生活在高楼林立的城市里,高空坠物让人防不胜防。据报道,2015年11月4日,67岁的安女士从兰州来昆明旅游,刚到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正准备从航站楼走向大厅,却不料被高空坠落的物品砸伤了头部。随后,安女士被送进了医院。经过45天的治疗,安女士病情有了很大的好转,在家属高兴之际,安女士突发脑溢血,尽管医生全力抢救,她还是失去了生命。

针对这次事故,机场方面调查后发现,事发那天,机场的保洁人员在清洁航站楼玻璃幕墙时,不小心将金属线槽挂落,将路过的安女士砸伤。

官司 高空坠物砸伤人 房东赔偿

2015年4月18日,家住昆明小板桥黄果园村的周先生正在家门口的空地休息。忽然一块玻璃从空中掉下来,砸中了周先生的头部,左肩也被严重擦伤。在医院里住了7天后,周先生开始了维权。

经过周先生调查,他发现从天而降的玻璃是4楼彭女士家掉落的。彭女士是一名租客,而房屋的真正主人是茹女士。经过了解,事发前4天,彭女士和茹女士刚签订了租房合同,彭女士发现窗户坏了,要求更换。茹女士查看后说:“没有什么大问题,窗户好好的不用换。”

18日这天,彭女士搬进出租屋准备打扫卫生,想把窗户打开透气,哪知这一开窗,玻璃就掉落砸伤了周先生。

事后,周先生把彭女士和茹女士一起告上法庭,索赔35000余元。

同年9月,官渡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茹女士赔偿周先生2万余元,而彭女士不需要负责任。

判决 找不到肇事者 整栋住户都担责

去年10月4日上午,66岁的卜先生在芜湖市镜湖区伊顿公馆附近门店新买了一部手机,正当他骑电动车经过伊顿公馆小区28号楼附近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红砖砸中,导致后脑流血不止,当场死亡。

由于一直没有找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属向芜湖镜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紧邻案发地的居民楼176人(除一楼外)及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共同担责给予赔偿。今年7月25日,镜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家属提出了52万多元的赔偿请求。由于此案被告人众多,案情重大,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2014年9月,重庆渝中区康田国际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砸人事件,一名两岁多的小女孩被楼上扔下的酸奶瓶砸中。女孩颅骨出现骨裂等症状,医药费花了8万多元。后经重庆渝中区法院历时两年多取证对案件进行宣判。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法庭判决,由整栋楼2至33层共448户不能排除实施加害行为可能性的居民承担赔偿责任,每户向原告赔偿360元。

2016年3月7日,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的小学老师周某途经一居民楼时,居民楼一侧的外墙水泥块脱落,导致周某头部受伤身亡。今年5月,遂昌县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33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每户承担赔偿近3万元。

律师说法

难确定具体侵权人

由坠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担责

谁该为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埋单?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孙文杰律师说,《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分两种情况。

1.可以确定侵权人的,直接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不同一般“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在高空坠物侵权事件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根据实际情况和合理推断,由一切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外的情况是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也就是说小区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提醒市民

别把容易掉落物搁置阳台

孙律师坦言,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纠纷中,“高空坠物连坐”制度,主要是出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针对存在的风险防微杜渐,履行相应的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

孙律师提醒各位业主,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本身责任还在建筑物的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要把花盆等容易掉下去的东西悬挂或搁置在阳台等地方,业主、小区物业公司等管理人发现墙面可能发生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并做好警示工作。另外,行人在小区行走时,应当提高警惕,尽量不要紧贴墙面行走,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伤。

春城晚报 熊波 实习生 刘林清 赵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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