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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赔偿案终审 呈贡区政府撤销呈钢土地证违法

2016-02-05 09:16:07 来源: 云南网

曾报道云南一家企业状告昆明市呈贡区政府撤销土地证“天价赔偿案”有了较新进展:昨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行政诉讼部分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呈贡区政府当年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在没有听取权利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了撤证行为,程序违法。据了解,行政赔偿部分也将在春节后下判。

民告官

呈贡区政府被索赔38.5亿

多年前,昆明市呈贡银乐轧钢厂(以下简称“呈钢”)在洛羊镇小新册村附近取得5000亩荒山使用权,并将这块土地被抵押给了两家公司,其中,云南富达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占据了大部分土地。后来,双方发生经济纠纷并诉至法院。

2009年12月30日,呈贡区政府在媒体上刊登了一则撤销公告称,呈钢拥有的这片荒山土地使用证不符合有偿出让集体荒山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呈贡区政府研究决定,依法撤销该土地使用证。

这片荒山被撤证后重新拍卖,如今该荒山的大部分土地性质已经改变。2010年初,富达公司将呈贡区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荒山撤证行为,并要求呈贡区政府赔偿38.5亿元损失。富达公司的理由是,据他们了解,这块被撤证的土地,当年的拍卖价格就是38.5亿元,所以,他们才提出这个赔偿金额。

事实上,这些年的诉讼中,因这块土地引发的官司被分作了两个案子诉讼,一个是行政行为撤销诉讼,一个是行政赔偿诉讼。

在行政诉讼案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呈贡区政府在发给呈钢5000亩集体荒山土地使用证时,已确定只能用于“绿化”和“综合开发”的法定用途,而呈钢没有进行绿化,也没有交纳出让金。土地登记机关在经过调查后,有权作出撤销原土地登记的决定。呈贡区政府作出《撤销决定》时,荒山使用权人仍在呈钢名下。所以,富达公司无权要求被告对荒山使用权的处理进行赔偿,并据此驳回了富达公司的诉求。富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院。

终审判决

呈贡区撤销呈钢土地证违法

昨天,富达公司董事长及代理律师云南众力律师事务所穆英到省高院领取“行政行为诉讼”的二审判决书。

省高院二审认为,呈贡区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呈贡区政府当年在公告撤销呈钢的《集体荒山土地使用证》时,没有履行告知轧钢厂的义务,在没有听取权利人的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了撤销行为,其程序违法。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应当予以撤销。本案中,涉案的荒山一半以上已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且大部分已经开发使用,而剩余的部分属于城乡规划禁建区,若撤销了当年呈贡区政府的撤证行为,恢复集体荒山土地使用证效力,必然影响现有土地的利用现状,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据此,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昆明中院的一审判决;确认呈贡区政府撤销呈钢集体荒山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法。(春城晚报 记者 熊波 实习生 龚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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