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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笔一挥“送”215亩地 国土局原副局长获刑16年

2015-11-24 09:16:14 来源: 云南网

CFP供图

长期以来,土地腐败一直是官员腐败的“重灾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苏晖,在办理土地退储的过程中,大笔一挥,215亩土地“送了人情”。苏晖涉嫌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618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并收受贿赂125万元,最近被玉溪市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6年。晚报记者对苏晖落马的一些事进行了梳理。

案件

其人:2010年因受贿免职

公开简历显示,苏晖,1962年4月10日出生于昆明市,大学文化,系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落马前兼任呈贡新城管委会副主任一职。

判决书显示,苏晖“东窗事发”是由一起受贿案牵出。

2010年3月23日,苏晖因犯受贿罪,在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受审,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判处下达后,苏晖被开除党籍并免职。

4年后,因为一家公司的土地违法退储问题,苏晖又再次被牵扯。2014年3月27日,通海县检察院决定对苏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7月1日被通海县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7月18日苏晖被通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诱惑:被征收的215亩地

苏晖案,与两个人有莫大关系,一个是云南某开发公司的刘总,另一个是他的好哥们李某某。李某某与刘总不但是老乡,还是战友。10年前,刘总在一家集团公司任职,2005年至2006年期间,刘总因为公司的事情找到李某某介绍认识了苏晖。

刘总需要苏晖帮忙的是有关公司土地的事情。这块土地原属于羊肠小村集体所有的荒坡山地,共215余亩。1994年至1999年,云南某开发公司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以有偿使用的方式转让至公司。后来刘总所在的集团公司,酝酿收购云南某开发公司,目的是想取得该公司名下这215亩土地。

2003年12月25日,昆明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官渡区土地资源资产配置中心征用了羊肠小村所属的土地共169.142亩,2004年11月8日委托征用了羊肠大村所属的46亩土地作为政府储备用地。2004年11月22日,一并移交给了昆明市土地储备中心并按程序组织上市。

交易:大笔一挥 事情办成

收购了云南某开发公司后,刘总接任了公司法人、董事长。刘总知道,如果得不到这215亩土地,收购公司就失去了意义。但昆明市土地储备中心有关人员的答复是,土地已被收储不可能退储。

为达退储目的,刘总通过李某某不断向苏晖发起“进攻”。多次向苏晖行贿后,苏晖开始松口。刘总承诺,只要退储成功,一定会给苏晖丰厚的“好处费”,绝不亏待。

在云南某开发公司递交的报告中,苏晖大笔一挥,签下这样一行字:“请xx同志和xx同志研处,在退清储备成本及利息后给予完善。”最终,刘总的公司在苏晖的帮助下顺利完成这块土地的退储。

在这桩土地违法退储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办事人员,不少都收受过云南某开发公司刘总的贿赂。昆明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处原工作人员钟某某、昆明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原办公室人员汤某某等人,都有所染指。

判决

供述:分4次收125万好处费

苏晖除了盘龙区人民中路有一套房子外,并没有其他居所。不过他并非表面上的清廉。

苏晖在侦查阶段供述了其在2005年至2006年间先后4次收受了行贿人刘总送的125.5万元,以及收受贿赂后为云南某开发公司办理土地退储提供便利的事实,法院最终也认定苏晖非法收受刘某的贿赂125.5万元。案发后,苏晖家属代其上缴了这笔涉案款。

刘总在供述中称,他之所以送钱给苏晖,主要是为了感谢其在公司申请土地退储过程中提供的便利。这么一大笔钱,是怎么送给苏晖的呢?在刘总公司担任出纳的唐某说,公司的财务由刘总说了算,他用支票取出现金直接交给刘总,再送出去。

时任昆明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孙某说,在其任职期间,经手退储的土地只有云南某开发公司羊肠村的这215亩。这块土地没通过招拍挂程序,而且按苏晖指示直接退给了该公司。

一审:情节特别严重判16年

经司法鉴定,该宗工业用地经评估价值7500多万元,云南某开发公司取得该地块时的交付款为6800多万元。法院认定,2005年至2006年间,苏晖在担任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土地储备的职务便利,在云南某开发公司办理土地退储的过程中,明知该公司无权要求退还的情况下,超越职权,擅自批示同意将该地块退还该公司,使该公司从中获取暴利,并给国家造成618万元的损失。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苏晖擅自批示同意办理土地退储,使企业从中获取暴利,期间多次收受该公司刘某某等人的受贿款,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苏晖滥用职权的行为给国家造成618万余元的损失,属情节特别严重。

2015年4月14日,通海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晖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16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涉案款125.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苏晖不服,向玉溪市中院提出上诉。苏晖在上诉理由中认为,原判认定其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成立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涉案土地的退储和变更使用性质都是按照程序操作的,土地出让也进行了评估,即使评估有错,程序中出现问题也不是其一个人能决定的,不应当由其承担后果。对于受贿方面,苏晖也矢口否认,认为行贿人的证言是无中生有,行贿款项的来源与去向不明,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宣告其无罪。

辩护律师认为,苏晖不知退储会给国家造成损失,其没有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即使造成损失也与苏晖无关。辩护律师还称,土地退储是经领导指示集体决策的,当时并没有规定工业用地必须强制采用招拍挂的方式,不应当由苏晖承担责任。

2015年7月3日,玉溪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春城晚报 夏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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