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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 上限14208元下限1270元

2015-06-11 09:22:05 来源: 昆明信息港

6月8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调整2015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2015年昆明市单位职工缴存公积金工资基数上限为14208元,下限为1270元。

缴存基数上限为平均工资3倍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的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3倍;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文件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根据昆明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4年昆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36元。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14208元。因此,2015年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上限为14208元,凡月工资收入超过14208元的职工,按14208元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低于14208元的职工,按实际工资收入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下限为工资标准

按照规定,昆明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昆明市工资标准。根据云南省社保部门提供的数据,2014年昆明市工资标准为:一类区为142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各区(呈贡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二类区为127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各县及呈贡区、东川区。

因此,2015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下限分别为:一类区为1420元/月,二类区为1270元/月。

据了解,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的执行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后,2015年本通知下发前,少缴的单位,可进行补缴。相关单位需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既不得高于缴存基数上限,也不得低于缴存基数下限。

2015年昆明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仍然为12%,比例为5%。单位和个人按照1:1的比例缴存。即职工每月缴存公积金的总额可达工资基数的24%。不少于工资基数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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