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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物品如何处置?

2013-05-13 14:38:58 来源: 济南日报 作者:刘晓群

  赵女士来电咨询:自己租赁了一处门头房,开办了一家茶社,租赁期限为5年,从2010年5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由于各种原因,茶社经营一直不是很景气,现在想提前和房东解除合同,但自己装修房子的损失不知道该怎样处理。“房东让我们把装修物品全搬走,有一些没法拆除,我们想让房东补偿一块,但对方不同意。想咨询一下,我的装修损失房东能补偿一部分吗?”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承租人在没有取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行装修,此情形应适用侵权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非财产所有人只有在取得所有人的同意之后,才能在他人的财产上从事添附行为,否则为侵权行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承租人只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装修,侵犯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承租人应就此行为承担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对于租赁合同终止,装修、装潢物的处理,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

  (一)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二)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三)装修物构成附合时,其归属适用添附制度解决。

  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不能享有装修利益是承租人自己的违约行为造成,这种损失应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12348法律服务热线提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对装修的相关问题明确约定,以免发生纠纷使双方陷入不必要的麻烦。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承租人的装潢投入在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后如何处置不做约定或模糊约定,若承租人为了使承租房屋产生限度的经济效益,对房屋进行大量装潢,合同履行过程中,却因种种原因提前解除,此时承租人主张的装潢损失通常因为缺乏法律或合同依据而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

  能否要求前夫支付孩子大额医疗费用?

  朱女士来电咨询:上初中的孩子骑自行车在放学途中不幸摔伤,造成右腿小腿骨折,花费医疗费用1.2万余元。自己已离异,孩子的父亲每月支付650元的抚养费,但这点费用远远无法满足孩子医疗费用的实际需要,后期还需要营养等各项开支,想咨询一下可以要求前夫承担一半的医疗费吗?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或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朱女士可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要求孩子的父亲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12348法律服务热线提示: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由于离婚的父母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这些费用原则上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一般情况下,双方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已经包含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子女就其日常的医疗费用,无权再要求父母另行给付。但如果子女发生了大额医疗费用,原先确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能满足子女的实际治疗需要时,为了保证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父母仍有义务单独支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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