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广州市物价局、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发布《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适房项目利润率不得高于规定费用项目之和的3%。
而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适房只能按成本销售,不得有利润。
通知规定,广州经适房的保障范围是广州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区域内,本级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他情形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此外,通知还规定了经适房前期价格监管程序,对于经适房在建设中发生的土地拆迁补偿等费用,要求建设单位及时抄送价格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