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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住房交易须缴1%土地出让金

2013-03-12 15:56:16 来源: 齐鲁晚报

  近日,泰安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的意见》,其中提到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泰城原旧城拆迁改造的31个居民小区,22042户居民住房上市交易的,需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按房屋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证。

  1日,泰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工作人员介绍,据统计,泰城有乐园、迎春、北新街等31个小区,属于1998年以前的原旧城拆迁改造小区。这些小区的土地均为划拨用地,按照要求,这些房屋需在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后才能转让。

  5日印发的《泰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的意见》中,提出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要求对泰城历史的划拨土地,在使用权人保持用地性质不变、现状建筑不变的情况下办理出让的,直接按原用途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不准新建、改建,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备注栏内注明。原旧城拆迁改造的31个居民小区范围内的回迁住房和已售住房上市交易的,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按房屋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他相同性质的住房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用地)的小区住户交易房产时,得按房屋成交价1%缴纳土地出让金,比如一套房子40万元,得缴纳4000元,换成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用地)。”工作人员介绍,早在2007年7月3日,原建设局就下发过《关于1998年前旧城改造建成北新街等31个小区土地认定证明的通知》,明确提到:“同意为这些小区的房屋产权人(无债权、债务纠纷等问题的)办理土地使用证出具此认定证明,由各房屋产权人分割办理土地使用证,今后不再给房屋产权人出具相关证明。”(记者 梁敏 通讯员 裴鹏)

  作者:梁敏 裴鹏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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