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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规范国有土地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认定和处理

2012-05-18 10:51:20 来源: 生活日报 作者:崔荣杰 孙景涛

在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如果未进行登记,该如何认定和处理?日前,济南市出台了《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该办法是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行为,适用于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办法指出,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应遵循尊重历史、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于在调查登记中发现的未登记建筑,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区工作组书面提出认定申请,然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认定。
  办法明确指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具有三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合法建筑。三种情形包括: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且与审批要求基本一致的,但尚未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明的已完工建筑;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且已完工部分与审批要求基本一致的未完工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具有三种情形之一认定为违法建筑。三种情形包括:未取得相关建设审批手续,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筑;房屋征收冻结通告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房屋以及扩建房屋的新增部分;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办法指出,对上述规定不能包括的情形,工作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做出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依法予以征收、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并按违法建筑拆除规定予以拆除。
  对主动自拆违法建筑的行为,可参照拆除成本进行奖励。据了解,该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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