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记者杨芳)暂住证有望成为历史。记者昨天从省法制办获悉,《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民意。根据草案,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发放居住证,已满70周岁的可不用。流动人口连续居住一定年限,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教育与常住人口子女享同等待遇。
我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目前仍需要办理暂住证。但由于“暂住”俩字有一种排外的感觉,让流动人口找不到归属感,因此几年前开始,就有政协委员提议,暂住改居住。
记者昨天看到,正在征求民意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草案)》中,我省拟对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制度。凡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100元以下罚款。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内住宿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可以不再办理居住登记。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
■信息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管理和保障体系。
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各项制度,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相应增加。
多部门联动管理 流动人口信息共享
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居住登记、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等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流动人口信息应当包括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受教育状况、社会保障等内容。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管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汇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信息。
五种情形可不办居住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需要发放居住证的。
●根据草案,已满70周岁的;
●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
居住证分1年和3年期
签合同并买保险的可申请3年期
据悉,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3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已购买房屋或已租赁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符合本地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经本人申请,可发放3年期居住证。
教育:
子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将享受“市民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将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幼儿园、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子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工作。
流动人口连续居住一定年限,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与常住人口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就业:住房就业将享受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流动人口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劳动用工管理,依法处理劳动纠纷,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并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纳入社会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应当加强流动人口聚居区的规划管理,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行列,按照规定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户口:具备条件可落户 能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
流动人口连续居住一定年限并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落户手续。流动人口可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基层组织应当鼓励、保障流动人口依法参加居住地的社会组织管理和其他社会事务。
如果您对该草案有改进建议,可登录www.sd-law.gov.cn,题写您的建议。记者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