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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多涉及房子 父母为儿买房儿媳没份

2011-08-13 07:40:37 来源: 生活日报

  人民法院12日上午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13日起正式实施。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的第七条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报记者赵国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2日公布后,市民最为关注的房子,新规与原来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分手时房子该归谁,市民观点基本分两派:丈母娘觉得吃亏,婆婆则认为公平。法律界专家表示,这是因为目前一般是男方买房,这一新规可能逼迫丈母娘也买房。

  市中区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韩晓爽表示,这次司法解释(三)涉及房子、孩子,基本上是每个家庭关心的焦点。她经手的离婚案件中,最为敏感的问题就是财产分割,打官司离婚几乎没有不争房产的。这是因为在目前,房子是绝大多数普通家庭最为重要的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牵动着夫妻双方的神经,甚至涉及双方父母的利益。而司法解释(三)恰恰把这一敏感问题,直白地进行了规定。这直接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按照新规定,我们还得给闺女买套房子才安心!”市民吕女士说,她嫁女儿时,婆家确实花几十万首付款买了房。可是装修、买车全是自个陪送的,算下来也没少花钱。“如果万一将来离婚,一路上涨的房子归婆家。娘家置办的汽车越用越贬值,装修到房子上的东西也不可能扒下来。我们吃大亏了,不公平!”

  刚结婚一年多的张女士从网上看到婚姻法新规正式公布,“婚前买房属于个人财产”这个法律字眼让她很难淡定,悄悄打听同事,房产证到底写了谁的名,有没有把两个人的名字都加上。“将来如果真的分手了,他还落套房子。我呢?感情没了,财产也成零?”

  唐女士抱着孙子暗暗为这一新规定叫好。“现在的年轻人好冲动,今天结了,明天离了。离一次婚就分走半套房子,谁家也经不起这么折腾啊。”她认为,当父母的付出一生的积蓄,为孩子买套房子,不容易。还得防着那些居心不良、骗婚骗财的,这下他们钻不了法律的空子了。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的李令秀律师表示,这是典型的婆婆思维和丈母娘思维。目前,包括济南在内绝大多数地方都习惯于男方购房,或者付首付贷款买房,女方陪送汽车、装修、家具等。所以,娘家、婆家对这一新规定基本上持对立的态度。特别是在房价一路上涨,成为高价值商品的今天,对于娘家和婆家来说一般是谁买房谁受益。而在现实生活中,买房往往很复杂,大部分年轻人都受到父母的资助,情况千差万别,婆家有婆家的理由,娘家有娘家的苦衷。从立法的角度来说,只能寻找一个平衡点,实现相对公平。

  如果婚前买房属于个人财产,那么以眼下男方买房的习俗来看,女人离婚就意味着两手空空?
李令秀表示,其实在目前的状况下,不买房的一方离婚未必就意味着“净身出家”。在民法范畴内,约定大于法定。双方在婚前可以订一纸协议,约定结婚以后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两人签字认可即可生效。也可以到公证处公证为双方共同财产,这样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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