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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房燃气管道位置变更能否解除合同?

2010-04-08 09:14:24 来源: 济南日报 作者:曹雷

  去年,市民王先生与一家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预售商品房一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房屋质量、使用功能或使用环境发生重大影响时,房产公司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l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王先生,王先生可以解除合同。”前段时间,王先生接到了该公司发出的交房通知后,到现场查看,发现天然气管道的实际安装位置与当初规划的不一致,遂以该房屋结构有所变更向房产公司发出“退房通知”,要求退房。

  房产公司认为王先生的要求不符合退房的条件遂不同意退房,王先生多次要求无果,遂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房屋天然气管道安装位置的改变是否属于房屋结构的调整及使用功能重大变更。其实,天然气管道的安装有特别的规范和要求,不可能满足所有业主意愿。有关行政机关认为,天然气管道的安装位置变化,既不属于规划的变更和设计上的变化,也不属于房屋结构改变。最终法院认定,天然气管道的改变并不构成购房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王先生不能据此解除合同。故依法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对此,资深房产律师王鹤静表示,商品房作为价值较高的商品,一旦买卖双方达成一致,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就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这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而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上也规定了一些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但本案中很显然天然气管道安装位置的调整不属于房屋结构的变更范畴,购房者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因为天然气管道的安装具有很强的技术专业性,通常规划部门和设计部门是不能固定管道位置的。如果设计位置涉及安全隐患问题,专业安装人员当然可以对安装位置进行调整,并且此调整不属于房屋结构的变更。因此,本案中王先生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其要求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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