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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装修很“野蛮”谁管 物管新规有新“说”

2009-04-29 09:12:59 来源: 济南日报 作者:王爽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推脱责任怎么办?业主“野蛮”装修,不服从物业管理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在即将实施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都能找到“说法”。   房屋质量保修金让开发商难逃责任   《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第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认为,这一制度对开发商是一种制约,也是一种规范。这一制度一定会督促开发商在建设房屋过程中注重房屋质量,及时履行保修责任。对物业公司来讲,因为保修期内的房屋质量维修问题引起的业主拒交物业费问题,也会相应的减少。房屋质量保修金属于开发商所有,起质保作用。因此王辉建议,维修费用从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的前提是维修项目及维修费用要明确具体,且相关各方(尤其是开发商与业主)无异议方可。如果未经开发商认可,就使用该笔资金,是存在法律风险的。   “装修保证金”制度是把“双刃剑”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第四十八条中,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其中就有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第四十九条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不得拒绝和阻碍。   王辉认为,本条所规定的装修保证金制度,不仅仅是制约业主,也制约物业企业。业主违约了,要承担责任。如果物业公司违约了,未尽到监管职责,也要承担装修所造成的损失,所以它是一把“双刃剑”。这三条关于装修装饰的规定,正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设立的。   已建成新住宅区水电暖等设施是否移交经营单位,业主大会说了算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王辉认为,《条例》关于专业经营单位设施设备的移交方面规定得非常全面。当然相关部门的配套文件非常重要,业主大会的决议或决定也非常重要。有必要强调一下业主委员会,因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一些具体的工作是需要业主委员会以及小区的物业公司来完成的,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抓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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