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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新政 年底前一次性购房提取条件放宽

2015-09-09 08:28:59 来源: 新文化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方面又出新政策了!8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今日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辖各分支机构均可办理首付款提取业务。此外,本月起至年底前这段时间内,一次性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也有所放宽,产权房提取延至五年。

据悉,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今年7月24日发布了《关于做好<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条款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放宽了提取政策,允许缴存职工及配偶和组合贷款共同还款人及配偶,在办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后,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此项政策自颁布之日起仅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新分中心办理,为方便广大缴存职工按照此项政策办理提取业务,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自9月9日起,该中心下辖各分支机构均可办理首付款提取业务。

另据了解,为推动长春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支持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消费,缓解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压力,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一次性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阶段性放宽。

按照日前该中心发布的有关通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职工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60个月(5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自2016年1月1日起恢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24个月以内办理提取业务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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