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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主卖主私自成交购房产 房屋中介维权获赔偿

2013-05-30 08:30:21 来源: 新文化网 作者:田贝尼 胡成友

漫画 马勇
 漫画 马勇

  去年年底,50岁的长春市民张女士通过房屋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子,但并没急于去买。

  一个月后,张女士和卖主私自成交。中介公司得知后,索要中介费未果,觉得吃了哑巴亏,将其告上法庭。

  带客户看房 喜欢但没签约

  去年年底,张女士通过房源信息相中了一套房子, 大小、格局、 地点、 价格都符合她的要求。 张女士给房源信息打了电话。对方告诉张女士,自己这是中介。 张女士告诉对方,自己相中了一套房屋, 想看房。 就这样,双方约定好了时间、地点,就来到了出售的这套房子。 张女士看到这套房子不把山,不临街,在小区的中心部位。 楼层是在3楼,有电梯,坐北朝南。整个格局都是她非常喜欢的。 她并没有急于签约。

  张女士表示, 还想再看看其他的房子, 毕竟买房子是一件大事儿,动辄几十万的,还是要慎重点比较好。

  她说要与家人再商量商量便离开了。之后,房屋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多次找到张女士, 询问是不是有买这套房的意愿,张女士都表示要再看看。

  一个月后房子成交

  小蒋,房屋中介公司员工,上次带张女士看房的就是他。

  看房后大约一个月, 小蒋得知,这套房子已经卖了。而买房子的人, 恰恰就是当初他带着看房的张女士。 小蒋通过当初留下的客户信息, 拨打了张女士的电话,他说,房子成功成交, 那么中介公司的中介费用要什么时候支付一下呢? 张女士却没有打算支付中介费用。

  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几次找到张女士,希望解决此事,但是张女士都表示,看房子后,她的确对这个房子想再考察一下。她始终关注房屋信息。一个月后, 她又一次从房屋信息上看到了这个房源信息, 而房子刊登的是另外一个电话号码,也就是房主的电话。 她找到了房主,双方商量后,她最终决定要以61万的价格购买这套房子。双方同意,并办理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她认为,购房并不是通过中介公司的帮助, 是个人行为,根本不用付中介费。双方争执不下。

  私自成交也叫“跑单”

  小蒋所在的房屋中介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代理公司, 他们主要负责二手房的买卖。

  公司的负责人王经理说,这个事儿的关键是, 张女士通过中介看完房子后, 可能是她真的不了解房屋买卖行业,会觉得自己花这个钱多冤枉啊,本来买房就要花一大笔钱,还要再给中介钱, 心里有所不情愿。 这就造成后期公司带着张女士看完房子后, 她又去私下里找到卖主谈价格,买房子。而卖主只希望自己的房子卖掉,也经常不会说些什么。 在行内基本上就叫做私自成交。

  王经理说, 这事可以说中介公司吃了哑巴亏。 他们工作人员做了大量的工作, 比如说搜集房源、 陪同客户看房子等等。但总会有这种情况,卖主和买主就把中介公司给扔了,自己私下里交易购买了房产。

  房屋中介:吃了哑巴亏。工作人员做了大量的工作,卖主和买主却把中介公司给扔了,自己私下里交易购买了房产。

  购房者:这次购房并不是通过中介公司的帮助,而是个人行为,根本就不用支付什么中介费用。

  ■庭审

  被告付给原告5000元

  双方各执一词, 中介公司将张女士告上了法庭。经过法官多次调解,近日有了审理结果。

  法院在开庭审理这起因购置二手房引起的民事纠纷中,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庭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主持调解,并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要付给原告人民币5000元。双方没有异议。

  ■法官提醒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 房产中介业也成为备受瞩目的新型服务业。

  由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跨越式发展,该领域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 市场管理经验都相对不足和滞后, 房产中介行业尚未形成有序的竞争格局和规范, 有关房产中介的法律纠纷也逐年增加。

  主要原因是房产中介机构的居间人(即通常所指的中介)法律地位不是很明显, 房产中介机构对自身与相关方面的法律关系重视不够。

  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来看,客户的“跑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中介公司有权利、也有理由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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