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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 业主委员会该做些啥

2012-11-27 07:57:30 来源: 江城日报 作者:石志宇

  在物业管理的整个环节中,业主委员会毫无疑问应起到主导作用。没了这道桥梁,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沟通就有了障碍。小区业主的意见也难达成一致。这在很大程度会影响一个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

  在我市,有封闭管理住宅小区280多个,业主委员会有100家左右。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发挥得良莠不齐。有的业主委员会确实在小区物业管理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促使业主与物业公司和平共处,业主与物业像一家人一样。也有的业主委员会形同虚设,有和没有一个样子。业主委员会在小区物业管理中的作用一点没有发挥出来。还有的业主委员会甚至发挥反作用,在处理一些物业管理活动纠纷过程中,不仅不利于矛盾的解决,还会使矛盾升级。这就违背了业主委员会设立的初衷。

  小区既然成立业主委员会,作用就要发挥出来。按照《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业主、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定期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业主大会通报物业服务情况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使用情况;

  (四)受业主、业主大会委托,通过招投标或者其他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组织实施业主自行管理物业工作;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职责时,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活动无关的行为。

  这些都是业委员会应该做的。如果做不好,也有相应的监督措施。如小区有了问题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讨论或者表决,为了防止业主委员会不作为即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职责或者不组织业主对某一管理事项进行表决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会议或者表决;逾期未召开会议或者未表决的,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组织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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