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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知识:小区公共绿地被占 业委会有权起诉

2012-10-30 07:59:18 来源: 江城日报 作者:石志宇

  小区绿地,是小区的氧吧,并且是小区建设前就已经规划好的,其用途不能随意改变。可是在我市的一些小区,绿地被占用的情况不能说不普遍。有的业主在绿地上种起了菜,有的则养起了花,还有的养起了鸡鸭。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小区的整体规划,还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益。

  就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小区一楼部分业主用栅栏圈占公共绿地改作自家的小花园,因前期物业公司管理不严、制止不力,致使此类行为愈演愈烈,广大业主对此十分不满。后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制订了小区管理规约,并将“禁止侵占小区公共绿地”明确写入了规约。经业主委员会耐心细致的工作,大部分侵占绿地的业主拆除栅栏、归还绿地,唯有黄某等少数业主置之不理、拒不改正。

  侵占小区公共绿地的行为,广大业主深恶痛绝,但此类行为却不好纠正。由于侵占的是公共绿地,很多业主认为没有侵害切身利益,在不满之余却往往不愿多管。

  那么,个别业主的这种行为该如何制止呢?据市物业办的工作人员介绍,一些新法律法规的实行,对上述违法行为有了完整的规定和有力的司法救济途径。

  首先,《物权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对违章搭建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其次,《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服务费用等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也可以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请求处理。

  黄某等人侵占公共绿地的行为,既违反了该小区业主大会制订的管理规约,又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管理规约,代表广大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等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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