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的规定
10月12日,吉林省政府下发《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屋交易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规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屋办理房屋登记后即可进行交易。
原政策:5年内不得交易
东亚记者了解到,2006年至2008年吉林省集中力量进行城市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拆迁过程中,吉林省对棚户区被拆迁人和低保户给予合理补偿和照顾,实行回迁安置的,对其私有产权房屋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对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按照房屋建筑成本价购买。
可以说吉林省的回迁安置政策是相当优惠的,这样就驱使少数人打起了“小算盘”,一些人会去购买棚户区房屋等待拆迁,或是棚户区个别居民在户口上做文章借棚户区改造之机,扰乱市场秩序等现象存在。
为此,吉林省政府分别于2005年、2007年下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均要求“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
新政策:登记后可交易
多年来,吉林省在棚户区改造方面已经摸索并总结出了一套经验,在政策推行方面已趋于平稳。
为维护城市棚户区改造回迁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经吉林省政府研究,决定对现有城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屋交易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决定》指出,停止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的规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屋办理房屋登记后即可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