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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7部门“出招”给房产商和中介念念“紧箍咒”

2017-06-02 08:57:25 来源: 搜狐焦点网

N晚报记者 吴觉 通讯员 朱慧勤 谢佳萍 CFP供图

步入2017年,嘉兴楼市正在进入理性回归的通道。

不过,各种小道消息仍撩拨着人们敏感的神经,一点点风吹草动都会被有心人拿到显微镜底下仔细解剖。当然,这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早在4月7日,7部门就联合发文决定对嘉兴市本级房地产市场开展综合整治专项行动,这也是嘉兴历史上规模较大、最严厉的房地产市场联合整治行动。

如今,明察暗访阶段和联合检查阶段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昨天下午,记者从嘉兴市住房保障局了解到,接下来,专项行动将进入第三阶段即综合整治阶段。

如今,明察暗访阶段和联合检查阶段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昨天上午,在嘉兴市行政中心3号楼301会议室,市政府向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市国税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三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及建设局负责人通报了综合整治行动联合检查阶段工作总结,并部署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下一步工作。

昨天下午,嘉兴市建委等7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嘉兴市本级房地产市场开展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第三阶段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这也标志着综合整治阶段(第三阶段)正式拉开帷幕。

那么,综合整治阶段的整治目标是什么呢?

市住房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前期发现的有关问题,结合当前信访反映实际,将在第三阶段开展为期5个月的专项整治,“规范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努力净化市场环境,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对检查到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稽查。各区政府也将强化主体责任,深化整治举措,突出整治重点,依法依规查处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而整治的重点则是围绕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规范销售行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规范中介行为,特别是围绕前一阶段检查到的市场乱象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实名举报等开展,具体包括20条内容。

另外,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局了解到,此次综合整治将分步开展,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其中,6月1日至7月31日为分类深入整治阶段,结合前期检查到的有关问题及日常信访热点,属地政府组织各部门人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全面开展检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开展地毯式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进行相应的处罚。8月1日至31日为典型案例处理阶段;9月1日至30日为整改情况回头看阶段;10月1日至31日为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从去年初开始,嘉兴楼市的火爆行情就有目共睹,但是市场上的各种乱象也随之而来,对于规范市场的呼声与日俱增。

去年10月,我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简称“嘉五条”)。时隔近半年,今年4月初,我市又下发了堪称“嘉五条”升级和实践版的《关于对嘉兴市本级房地产市场开展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嘉兴市建委等7部门集体“出招”剑指房地产市场乱象。

记者昨天从市住房保障局了解到,4月中旬进入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第二阶段(联合检查阶段)后,各部门组成联合小组开展了为期1个多月的检查工作,累计出动247人次,对72个房地产开发项目、4家经纪机构进行了检查,发现问题100个,经督促,已整改问题82个。

与此同时,在该阶段中,相关部门也加大对市场中存在的变相囤积房源的行为进行了督促规范,很多房企纷纷加快符合条件的房源的上市节奏,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市场供应,缓解了市场饥渴度。据悉,今年5月,嘉兴市本级累计批准预售商品房约41.2万平方米,其中住宅37.17万平方米(3381套),同比分别增长75.0%和76.2%,环比分别增长135.4%和132.3%。

在这次的《方案》中,记者发现,根据前两个阶段发现的问题,结合当前信访实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我市经多次商研后,进一步细化了建设、税务、公安等各部门的整治责任。具体整治责任如下:

(一)建设部门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2.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通过经纪机构、电商平台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团购费等费用;

3.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项目预售证10日内未将全部准售房源一次性公开并进行销售,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或者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

4.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5.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房源,经纪机构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6.与业主另行签订委托装修合同的相关单位是否具有装修资质,装修合同签订单位是否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广告发布管理:包括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以营造市场恐慌情绪,发布房地产广告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内容,出现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在房地产广告中对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作误导宣传,规划或者建设中的市政设施未在广告中注明;

2.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违背买受人意愿,迫使买受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3.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房源,经纪机构未在本地办理工商注册或涉及超范围经营;

4.经纪机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收取团购费,购房人在缴纳团购费后未能享受承诺的优惠金额。

(三)发改(物价)部门

1.商品房销售未明码标价;

2.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3.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团购费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返点,变相涨价;

4.装修、车位等价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税务部门(国税、地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房源的相关申报纳税情况;

2.装修、车位等合同金额申报纳税情况核查,包括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五)公安部门

1.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捏造市场政策变化谣言,在微信、微博等媒体散布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炒卖房号,制造恐慌气氛,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2.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3.暴力阻挠或暴力威胁有关部门执行公务;

4.对检查中涉嫌违法的企业或个人,需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的,移交公安部门。

来源:南湖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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