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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2017-07-31 17:23:48 来源: 杭州住保房管

7月28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针对野蛮装修、房屋鉴定、危险房屋使用等民生关切话题作了规定。

据悉,条例主要对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房屋装修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使用限制、集体土地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拆承重墙、破底层楼板、甚至开挖地下室……对于种种“野蛮装修”,浙江此次严肃喊停。

条例明确,住宅房屋装修禁止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上述行为的,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

对违反此规定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条例规定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若是出现建筑主体或承重构件损坏,例如房屋裂缝、房屋沉降、房屋倾斜等,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就一定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本次,针对房屋安全鉴定,条例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严格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条件,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应当同时具有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相应结构工程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

此次还特别增加了特定情形下政府的委托鉴定责任,条例规定:“因自然灾害造成一定区域内成片房屋受损,且房屋需要继续使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若出现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行为,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不仅没收违法所得,还对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在一定时限内的从业限制作出规定,并处十万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危险房屋使用限制的问题,条例明确,住建部门应当将危险房屋信息及其解危信息与办理相关证照部门共享共通。

此外,为了保障房屋买受人对所购买房屋安全情况的知情权,特定增加了一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房屋转让当事人申报成交价格时,应当将危险房屋信息告知受让人。

据悉,条例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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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范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防范、鉴定、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例根据城乡统筹的原则,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均纳入监管范畴。

“城乡一体”统筹管理是该项立法的一大亮点。

该条例理顺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明确政府的领导和协调职责,明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主管部门。

落实了危险房屋使用限制的相关制度,规定以危险房屋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市场监管、安全监管、公安、教育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的制度。

实践中,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一般由农(居)民自行设计建造,未纳入工程质量和验收备案管理范围,将此类房屋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给他人居住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条例规定,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从事民宿、农家乐生产经营或公益事业、出租给他人居住的,应当事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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