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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户口迁移政策较新解读

2017-04-06 17:44:01 来源: 临安发布

你关心的

临安户口迁移暂行规定

有了新进展

一起来看看吧


一、户口迁移(落户)条件

(一)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年老父母、未婚子女可以申请在房屋所在地落户。如房屋所有权人系未成年人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与其一起居住生活的父母共同申请在房屋所在地落户(未成年人不单独立户)。

1.本市户籍人员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合法途径获得不动产产权、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属证明,且实际居住的。

2.非本市户籍人员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建筑面积80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商品住宅房(包括二手房),已办理不动产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款全额付清(房屋无查封),并实际入住的。有特殊情形的除外。

2017年3月31日之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按本市原购房入户政策执行。

3.拥有公租房使用权,本市户籍人员实际居住满3个月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实际居住满3年且取得本市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

(二)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或实际居住地落户。

1.本市户籍人员与本市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在本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从事第三产业满3年,且在就业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

2.非本市户籍人员与本市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在本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从事第三产业满5年,且在就业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并取得本市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

(三)人才落户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或实际居住地落户。

1. 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者或者拥有发明专利者,已被本市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其中硕士以上学历者,可以先落户,不受其它条件限制。

2.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先进等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务工人员,并不受务工年限的限制。

3.其他急需引进的特殊人才,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

(四)工作调动、干部录用人员落户

经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调入、录用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就业地或实际居住地落户。

(五)投资纳税人员落户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或实际居住地落户。

1. 在本市投资办企业,年度企业纳税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人民币,企业主要出资人可以申请在投资地落户。

2.下列重大招商项目的高级管理人员、重要生产骨干人员,经市商务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可以申请落户。

(1)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千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2)当年新落地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含)人民币以上。

(3)对本市招商引资工作作出重大贡献者。

(六)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下列情况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投靠。

1.所有情况的被投靠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迁入被投靠人户口登记的居住地(被投靠人户口挂靠在单位集体户的除外)。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特殊情况可放宽年龄限制)且实际居住在城镇的年老父母可以投靠在城镇的子女。非本市户籍父母投靠本市户籍子女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投靠人现户籍地身边无其他子女的条件。

3.本市城镇范围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之间的投靠落户,经户主、房屋产权人同意,可以按现实际居住地申请迁移落户(迁入地为集体土地、军产、公租房等及有产权纠纷的房产除外),即允许实际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的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相互投靠,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孙辈未成年子女也允许落户祖父母(外祖父母)处。

4.其他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不予办理的。

(七)回原籍人员落户

本市户籍人员因上学、就业、婚嫁等原因户口已迁往外地,因退休、离职、离婚(需办理离婚手续满二年且未再婚的)等原因,回原籍地实际居住生活,在户籍地无合法稳定住所,原籍地有本人、父母或子女的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在原籍地落户。

迁往行政村落户,投靠方和被投靠方应当在本市城镇均无合法稳定住所。

(八)其他人员落户

应届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归正人员、出国出境人员、无户口人员等落户,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迁移(落户)的相关规定

(一)下列情形人员不得在行政村落户

1.现在或曾被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机关团体录用的正式人员(不含合同制人员)。

2.本人或配偶已享受房改、经济适用房等优惠政策的。

3.符合排名前列条(二)、(三)、(四)、(五)款情况的。

(二)户口迁入地系行政村

除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外,应当经迁入地行政村和所属镇街审核并出具意见。

(三)落户在二手房或公租房

所落户房内应当无其他人员的户口登记。

(四)居民应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常住合法稳定住所,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

且符合其它落户条件的,可以落户在就业单位、社区等集体户。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城镇、行政村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落户在城镇的合法稳定住所。

三、办理程序

由申请人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具体操作程序由操作细则明确。

四、其他规定

1.户籍制度改革后,全面实行了户口一元化登记管理,本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的户口性质划分,户口簿的户别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原户口簿根据群众自愿原则逐步更新。

2.本规定与省、市户口迁移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省、市规定为准。

3.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试行2年。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4.本规定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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