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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税指南

2016-04-26 15:35:17 来源: 搜狐焦点网

一、办税事项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浙江省(不含宁波)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税收优惠备案和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等业务。
二、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需要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除按原代开营业税发票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尚需提交《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

(一)通过《税友龙版》房地产交易征管系统代征不动产交易增值税的,《申报单》的相关信息根据不动产交易申报录入信息及税款完税信息自动生成并打印由纳税人签字确认,但“开户银行及帐号”由纳税人填写;

(二)通过《税友龙版》门征代征不动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人需手工填写《申报单》并签字确认。

三、减免事项

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原营业税相关减免优惠延续,纳税人应按原规定提交办理减免税备案所需资料。同时新增:“个体工商户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其办理免征增值税事项所需提交资料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相同。

四、办理规范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税收优惠备案的流程和规范按原有营业税相关规定执行。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代开人员在确认纳税人已缴纳增值税或已办理增值税免征手续后,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并将增值税发票的相应联次交给纳税人。

五、增值税计算方法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计算方法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4号公告)执行。以一套计税价格为100万元的房子为例:
某个人销售商品房含税销售额 100 万元,征收率5%。

增值税= 1000000/(1+5%)×5%= 47619.05元

附杭州申请代开增值发税发票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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