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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过半拆迁户反对需听证

2013-04-10 14:38:56 来源: 齐鲁晚报

  近日,济南市法制办公布了《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的,如果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违规,政府需组织听证会。

  征求意见稿规定本市市辖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征收方式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内容分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禁止暴力逼迫搬迁有明确的条例,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网站、电话、邮件等方式反映至济南市法制办。地址为经十路20800号,联系电话82095769,邮编250002,电子邮箱jnsfzbfgc@163.com。

  拆迁补偿不少于46平米 选择货币补偿可获六个月安置补助 本报记者 陈玮 张頔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米的(以下简称保障面积),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保障面积对其实行房屋安置或者货币补偿。

  就地或就近安置的,保障面积之内的差价,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保障面积的价款,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承担。结清差价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所有。异地安置的,应当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保障面积的价值安置。

  征求意见稿提出,被征收的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要求就地或就近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且建设项目规划能够满足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就地或就近产权调换的房屋。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过渡期限内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市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一倍。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记者 张頔 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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