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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政花苑有人占了5个车库成被告 车库能否转让

2008-07-22 10:06:13 来源: 每日商报 作者:王虓飞 林轶洁
  房产公司出售住宅楼底层的机动车库,是否合法?拥有车库使用权的人,是否拥有转让权?买房时介绍配有的车库,怎么就被私自占用了?昨日,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件关于车库售让的纠纷案。   今年7月,杭州市美政花苑第17幢的业主们发现,该楼配套的底层地面架空车库被陈某一人擅自占用了5个。业主们为此与陈某交涉,要求其退出5个车库。但陈某以车库为自己购买为由,予以拒绝。后来,第17幢的业主们经调查得知,这些车库是浙江信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在2000年10月卖给了刘某,并给其相应的车库使用证。在2002年8月,刘某又将车库转让给了陈某。   “我们是在1996年买的房。当时有车的人不多,所以也没人确认车库是否属于公建配套。”美政花苑业委会朱主任说,在后来的十年中,随着小区私家车逐渐增多,停车就成了一个大难题。   究竟谁可以使用车库?审理本案的主法官认为,关键是看当时的设计批复及其附件,是否将车库归为公建配套。   在当时的设计批复中,有这样一个条款:同意住宅底层设机动车、非机动车车库。机动车库不少于100个。业主方认为,住宅楼底层配有的车库即为该条款中所说的不少于100个的机动车库。同时,在批复中另一条款注明,配套公建项目必须在总图上说明。业主方指出,总图也相应标明了车库的位置。所以,这些车库应为公建配套。个人及房产公司不得私自售让。   然而,陈某与刘某的答辩律师却抓住了设计批复的另一个重要证据,就是一份列有详细公建配套的附表。附表上写明了公建配套的项目、处数、建筑面积以及备注,但唯独没有注明机动车库这一项。为此,答辩律师认为,既然公建配套附表没有将机动车库列在其中,那么底层的机动车库理应属于房产公司所有,有权予以买卖及租用。而购得车库的刘某与陈某也完全拥有售让车库的权力。   目前,此案尚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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