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度调整黄山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黄山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令三次大督查整改意见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运行实际,为积极应对、有效防控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健康、可持续运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适度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期限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适度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欺政策
(一)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符合贷款条件的,较高限额为45万元;单方符合贷款条件的,较高限额为35万元,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符合贷款条件的,较高限额为35万元,单方符合贷款条件的,较高限额为25万元。
(二)停止向第三次中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和在市外购房的黄山市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停止向家庭名下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在可贷额度计算时,将区县的借款人、共有人抵押基数调高至各为12万元。
三、适度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职工因本人或父母、子女购(建)房中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截至购(建)房当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首付款、契税、维修基金之和。
(二)职工及配偶因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不超过一年的已还款本息,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
(三)职工及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本通知从2017年4月10日起开始实施。
黄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房产事务管理局
人民银行黄山市支行
黄山市公积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