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和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黄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缴存范围
在我市中心城区、县城、建制镇拥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即年满16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以下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城镇自由职业者。
(二)月缴存基数和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由单位或个人申报,但不得高于我市规定的较高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较低月缴存基数。由单位缴存的,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各为5%~12%;由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存的,缴存比例为10%~24%。
(三)个人账户设立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到就业地、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居住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有单位的由单位办理;无单位的由本人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并提交《黄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附表1)一式三份;
2、身份证、户口簿(外市户口同时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城镇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用工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一份;
4、近6个月收入凭证(工资流水、社保缴纳单据、纳税凭证等)及复印件一份。
(四)缴存业务办理流程
1、汇缴:
(1)缴存人提供所需材料到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完成后,缴存人到受托银行办理缴存账户(卡)(也可直接使用本人社保卡等账户),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3)缴存人每月15日前将需汇缴的住房公积金存入银行账户(卡),受托银行按照约定每月15日办理批量代扣,扣款后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2、封存
缴存人因故需暂停缴存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缴存人如欠缴住房公积金两期(含)以上且未提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
3、转移
缴存人发生工作变动,应当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1)同城转移
在本市城镇区域内转移的,由缴存人填写《黄山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一式四联)(由单位缴存的需单位盖章),附工作地址变动等有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2)异地转移
缴存人来黄山市城镇工作,凭身份证原件由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黄山市住房公积金接收联系函》,本人持《黄山市住房公积金接收联系函》到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办理。
缴存人去外地工作的,由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XX市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函》,缴存人填写《黄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作关系转移证明到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4、比例调整和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每年7月(具体时间以通知文件为准)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年检(比例调整和基数调整)业务,填报《黄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年检申报表》(附表2)。
5、信息变更登记
缴存人的联系地址、电话、银行账户(卡)等信息若有变更,须填报《黄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表》(附表3)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五)结息
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归本人所有,按规定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自其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计息方式和优惠利率计息。
(六)查询
缴存人汇缴住房公积金后,可在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或通过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12329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查询缴存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支取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黄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并销户,但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偿清的,须在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灵活就业人员在黄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黄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按时、足额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并承诺在贷款后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按《黄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及配偶信用状况良好,个人征信报告中无连续3个月以上或累计6个月以上的违约记录。
3、能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职工担保、质押或其他担保方式。
(二)贷款额度
按照黄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核定偿还贷款能力的职工月收入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
(三)首付款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等规定的比例。
(四)贷款期限
贷款到期日: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且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五)贷款利率
1、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同时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2、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出现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等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受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无法收回的,对贷款余额部分由贷款受托银行从次月起改按同期商业住房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贷款结清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受理该职工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四、附则
(一)本细则由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