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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房产又出新政 购房补贴扩大至非住宅类

2015-08-10 11:51:25 来源: 搜狐焦点网

黄山市发布《关于促进黄山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支持和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购房补贴政策,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凡在黄山市中心城区购买商品房,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契税的购房人,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购房补贴:1.家庭少有住宅类:90㎡(含90㎡)以下,补贴购房总价0.5%;90至144㎡(含144㎡),补贴购房总价1%;144㎡以上,补贴购房总价2%。2.非家庭少有住宅类:补贴购房总价2%。3.非住宅类(不含二手房):补贴购房总价1%。

另外,黄山市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公积金贷款将不受户籍限制,并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原文如下: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省住建厅等12个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土地和住房供应结构

科学确定商品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应结构,合理把握供地规模、节奏,保持商品房开发用地供需总体平衡。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休闲养生、文化旅游、养老度假等多种业态地产。对已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不改变容积率等主要规划指标、不改变用地性质且不减少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允许按照法定程序调整规划设计方案,开发适销对路产品,满足市场多种需求。

二、改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式

(一)多渠道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方式由新建为主转向通过新建、改建、市场收购或长期租赁多元化方式筹集,以市场收购和长期租赁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可在建设规定面积标准基础上适度增减。逐步推进住房保障方式由实物保障为主转变为分档发放租赁补贴为主,支持保障对象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盘活存量商品住房。

(二)深化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机制改革。积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管办分开、市场运作”原则,逐步建立“企业建设、住户租赁、政府补贴、社会管理”的新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有效提高公共租赁住房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

(三)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逐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在坚持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并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对购房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的部分征收契税。

(四)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建立棚户区改造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对符合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审批手续。各区县通过市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通过货币化安置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入省政府年度考核目标任务,与新建方式同等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用地指标支持,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支持和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

(一)全面执行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活跃二手住房交易市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要求,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调整购房补贴政策。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凡在黄山市中心城区购买商品房,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契税的购房人,由市财政部门给予以下补贴:1.家庭少有住宅类:90㎡(含90㎡)以下,按计税购房总价的0.5%给予购房补贴;90至144㎡(含144㎡),按计税购房总价的1%给予购房补贴;144㎡以上,按计税购房总价的2%给予购房补贴。2.非家庭少有住宅类:按计税购房总价的2%给予购房补贴。3.非住宅类(不含二手房):按计税购房总价的1%给予购房补贴。免征契税部分不再享受购房补贴。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信息证明由购房人持相关材料到房管部门开具。

(三)完善房屋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积压商品房转成租赁型住房或养老地产、旅游地产。支持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从事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专业房屋租赁机构通过接受委托、市场收购等方式筹集房源,开展房屋租赁业务。

四、提升居住环境和住房品质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研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升住宅产品的建筑质量、使用功能和居住舒适度。对城市规划区内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国家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设计建造获得示范称号的或采用住宅产业化等成熟技术的,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补助奖励外,同级财政再给予适当奖补。

五、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黄山市市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黄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符合黄山市住房公积金有关贷款条件的,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在黄山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黄山市缴存职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还贷正常,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即可申请转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需要提供成套商品住房数量查询结果。

(二)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资料,即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的父母或子女购买、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凭《房地产权证》或经备案(或公证)的购房合同,及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发票、户口本等有效证明材料,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次。

六、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

(一)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严格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凡不在涉企收费清单之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一律停止执行。商品房销售备案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有关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严格抵押登记管理。允许一宗已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并符合规划条件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分割办证、抵押融资。允许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物余额部分,再次办理抵押登记。

(三)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对已经完成一个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且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在2015年后继续在中心城区竞买土地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可按项目实际进度提前一个节点拨付。

七、建立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保障机制

(一)建立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市长担任召集人,市住建、规划、公安、财政、国土、房管、物价、信访、工商、公积金中心、统计、国税、地税、金融、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黄山银监分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及时分析研判房地产市场走势,建立市场风险预警和协调稳控机制,解决影响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措施。

(二)加强房地产信息宣传引导。强化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及时主动发布土地供应、住房供应等市场动态信息。切实加强舆情监测,正确引导舆论宣传,稳定住房消费预期,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加强对虚假信息、失实报道的监测查处力度,防止误导消费预期,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国土资源局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黄山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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