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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市户籍需缴满1年社保限购1套

2017-07-14 08:47:15 来源: 澎湃新闻

7月13日,江西省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中心城区实行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市户籍在限购区仅有一套住房或无住房,非本市户籍需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1年及以上在本市中心城区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通知原文如下:

一、限购时间、区域和对象

1.限购时间。2017年7月13日到2017年12月31日。到期后,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延长。

2.限购区域。从长江大桥起,沿福银高速至庐山大道立交桥交汇处,沿庐山大道向东南(含加州风情项目),至庐山大道与濂溪大道交汇处,沿濂溪大道向西,至濂溪大道与十里大道交汇处,沿九园路向西(含半山溪谷项目),至九园路与通岭大道交汇处,沿八里湖西岸道路至八里湖北大道大桥处,沿八里湖新开河至长江,以上路段、河流与长江形成的闭合范围。

3.限购对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可在限购区域内购买1套商品住房(含存量房,下同):

(1)本市户籍购房人家庭成员在限购区仅有一套住房或无住房(含住宅性质公寓,下同);

(2)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家庭成员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1年及以上在本市中心城区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且在限购区无住房的(限购政策出台后不能通过补缴认定)。

二、已拥有住房的认定

1.家庭在限购区已拥有的住房包括下列情况:

(1)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或不动产登记的住房;

(2)已进行网签新建商品房合同或网签存量房合同确认(存量住房)但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的住房。

2.在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前,已签订新建商品住房认购协议书(并有与购房人相关的银行进账凭证)、已确认的存量住房买卖网签合同,仍按原规定正常继续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

3.购房人在限购期间因继承、法院判决等非市场交易行为取得住房的,不在限购政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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