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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不在小区住不料欠下物业费

2017-02-28 08:33:11 来源: 搜狐焦点网

长期不在小区住,物业费该不该交,相信这也是大多数人关心的问题。2016年12月,德城区的李女士向德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德州某小区物业公司暂停向其收取并返还前两年所交的物业费。经过仲裁委的调解,李女士撤回了自己的仲裁请求,物业公司同意以后的物业费,可以给予李女士适当的优惠,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原来,李女士和丈夫在2014年就去了外地工作,三年来很少回德州某小区家中居住。小区物业根据规定,每年仍收取李女士同其他业主一样的物业费。李女士觉得自己既然不在小区内居住了,就不应当再继续交纳物业费,并且之前交纳的费用物业公司也应当返还。双方协商没有成功,李女士就根据签订的物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德州仲裁委申请了仲裁。

经过德州仲裁委的调查,认为李女士和小区物业之间争议不是很大,于是就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的调解。德州仲裁委的工作人员告诉李女士,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费。而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对小区全体业主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而不是为某个业主的专有部分进行服务。也就是说不管业主是否在小区内居住,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因此,李女士要求暂停交纳物业费是没有依据的。

最后,在仲裁委的调解下,李女士同意撤回仲裁申请并承诺按时交纳服务费。小区物业也做出了让步,答应会根据李女士的特殊情况,对其进行物业费打折收取。【仲裁有理有据】

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同时,我省出台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绝交纳。

由此可以看出,上述规范性文件规定了业主买了房子就有向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即使长期不住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不得以放弃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使用而拒交物业费。

德州仲裁委建议广大业主,发生此类情况可积极同小区物业公司协商,看是否可以对物业费的标准进行调整,避免双方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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