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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生态保护红线区及各类保护区不得开发房地产

2017-07-26 09:25:26 来源: 搜狐焦点网

我省从源头遏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生态保护红线区及各类保护区域

不得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

日前,记者从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了解到,为从源头遏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将加强房地产项目建设环境管理,今后生态保护红线区及各类保护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等不得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

近两年来,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和环保检查时发现,很多房地产项目由于市政污水管网未铺设连通等原因,项目污水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造成污水乱排,污染城市内河(湖)和近岸海域,导致城市内河(湖)变成了黑臭水体、近岸海水水质恶化。

为了巩固水环境整治成果,避免出现新的黑臭水体,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将依法依规严格房地产项目的环境准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及各类保护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等不得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对位于工业开发区、工业企业、机场、公路、铁路和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周边可能影响居住环境质量的范围内,以及可能危害居住人体健康等功能不相容的区域,不得审批房地产建设项目。

此外,在城市建成区内,城镇污水管网未铺设到位、管网未连通或项目污水不能排入管网之前,暂停受理审批房地产类项目环评文件;在城市建成区外,房地产类项目必须专题论证项目污水的合理排放去向或污水回用的可行性;对于污水没有排放去向或污水处理设施与污水管网不能先期建设,或污水回用不可行的房地产类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审批项目环评文件;对城镇污水管网未能铺设到位,或污水没有排放去向等可能导致污水乱排与变相排污的区域,市县政府应暂缓供应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

在污水管网建设方面,对于已建成的房地产项目,必须在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整治污水收集和排放去向,凡是存在污水不能进入市政污水管网且存在变相排污的,一律公开曝光,挂牌督办,并对相关部门与责任人进行问责。与此同时,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对于排水去向为三大流域、湖库及城镇内河等内陆水体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全面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

在验收方面,建成区房地产项目,有水务部门同意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或通过水务部门排水验收的,可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建成区外的房地产项目,有可靠的污水处理装置、收集管网与合法的排放去向,可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对于污水回用于绿化、景观等的房地产项目,必须开展水平衡、地下水评价等科学论证,防止变相排污。对污水回用不可行的,不得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来源于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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