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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子虚乌有 海口某开发商赔2倍定金共180万元

2016-09-23 09:45:48 来源: 搜狐焦点网

来源:南海网

9月22日,记者获悉,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审理了一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开发商预售不存在的商铺,被判向买房人返还双倍定金180万元。  

老赵是位年逾五十的商人,觉得投资商铺有商机,在查看了一圈海口的各个楼盘后,2012年12月,老赵最终敲定认购海口某庭房地产项目的三间铺面,与该开发商的中介代理公司签了三份《居间服务协议书》,并支付了三间铺面的定金90万元。2013年10月,老赵和开发商签订了三间铺面的认筹书,置换了之前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书》,双方约定2014年12月商铺交房,若开发商不按认筹书约定交房,双倍返还认筹金。  

自从定购了这三间铺面,老赵觉得这分明是三只下金蛋的“母鸡”,所以经常到工地查看房子的建设进度,眼见着高楼蹭蹭建起,老赵心里喜滋滋的。时间很快到了交房的最后期限2014年12月,老赵眼见着房子竣工开盘了,听售楼处的业务员说房子都快卖完了,自己却迟迟没接到开发商签订铺面买卖合同的通知。老赵心里有些犯嘀咕,主动联系了其他商铺的定购人,多番打听才知道,开发商向他预售的商铺根本就不存在,预售的商铺根本就没有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立项、报建手续。  

随后,老赵多次找到该开发商,要求解除认筹书,并按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购金180万元。开发商承认并没有三间商铺的事实,同意退还90万元的定购金,但对于违约金问题,双方分歧较大,多次协商未果。于是,老赵将开发商诉至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要求解除认筹书,双倍返还定购金。  

开发商辩称,老赵认购的三间铺面已经报建了,但是政府没有批,但是申请政府后面补批还是有可能的。  

龙华区法院审理后查明,海口某庭房地产项目已经竣工并对外销售,但预售给老赵的三间商铺的报建未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审批,至今该三间商铺尚未建设。龙华区法院认为,“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对债权的保障功能主要体现为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失去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老赵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180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解除老赵与海口某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份认筹书;限海口某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老赵双倍返还预购商铺的定金180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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