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召开的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草案)》二次提交审议,此次提交的草案,从违法建筑的确定、政府部门的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强化了对违建的打击力度,并健全责任体制,将查处违建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对违建提供服务的单位也将予以处罚,这对今后遏制违建滋生、有效开展执法工作将起到重要作用。
公布电话 设奖鼓励举报
草案进一步明晰了违法建筑的概念,提出,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建筑,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城镇违法建筑是城市、镇、特定地区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乡村违法建筑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为完善对城镇违建的举报制度,草案提出,将向社会公布电子邮箱和统计的举报电话,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表彰、奖励。
村民住宅需完善手续
草案提出,对于城镇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逾期未拆除的情况报告城镇违法建筑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
草案特别指出的是,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上已经建成乡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以及农民个人在原有宅基地上已经建成村民住宅,按照规定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临时乡村规划许可而未取得的,但符合村庄规划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完善有关行政管理手续。
强拆将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草案提出,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也作为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国土、公安、建设、住房、水务、文体、园林绿化、卫生、工商、食药监、消防等各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做好查处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从源头堵住违建苗头。如工商、卫生等部门核发有关证照时,对无法提供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合法证明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而如有供水、供电企业如违反规定,对违法建筑提供服务的,则由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责令停止服务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服务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在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