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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购房捐赠有望落户海口 入户指标不得转让

2009-06-29 09:11:05 来源: 海口晚报 作者:官蕾
  最近,海口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发展实际,制定了新的《海口市投资、购房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办法(草案)》。26日上午,记者就此采访了海口市有关调研组,调研组负责人就《办法(草案)》编制的目的、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并通过本报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市民的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完善该《办法(草案)》,在此基础上形成正式的文本,并报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问:制定《办法(草案)》有何必要性?   答:制定本《办法》是为了适应海口当前面临的环境,促进海口市经济社会发展。近几年来,岛外及本省各市县在海口的购房比例已超过海口市商品房销售的70%以上,限制入户政策使有入户需求的购房者在工作、子女上学、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加剧了人户分离和入户难问题。这一做法与海口市的城市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全面科学发展已不相适应。   海口市原《海口市投资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办法》中,关于投资办理入户的某些规定过于原则化,以致在实际办理审核过程中,存在某些办理入户条件不够明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为增强海口市投资入户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达到鼓励投资的目的,有必要对《海口市投资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办法》重新修订完善。   此外,房地产业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恢复购房入户是在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下,鼓励住房消费、重振楼市、激活市场、拉动经济,促进海口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问:新《办法》的适用对象是谁,符合条件的应到何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答: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本市投资和捐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在本市购房的个人。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购房和捐赠办理入户的监督管理工作。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入户的,应当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统一申请办理,须经招商、房产、人事劳动保障、外事侨务、台办和民政等部门认定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该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入户对象属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农转非。   这次汲取了过去单位购房准予所在单位职工及家属入户造成管理失控的教训及带来高考移民等弊端,《办法(草案)》对单位购房其职工及家属可入户的内容不予设定,购房入户的对象仅限定为在海口市购房的个人(即房屋所有权人)。   问:在海口投资哪些项目能够办理入户,具体投资额是多少?   答:在本市投资下列项目的,可为投资者本人及其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及业务工作人员(须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二年以上)办理入户:   投资福利事业、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教育卫生事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其投资额满人民币50万元的(含等值外币,下同)可办理2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15万元,增加1人入户。   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性农业、工业项目的,其投资额满50万元的可办理1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30万元,增加1人入户。   投资本市旅游业(酒店、景区、旅行社、高尔夫球产业、邮轮游艇产业、旅游创意产业)的,其投资额满150万元的可办理1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80万元,增加1人入户。   需要说明的是,投资须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厂房、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购置交通工具、家用电器及其它非生产性投资,也不包括直接用于房地产经营的投资。   问:个人购房入户的在购房面积和金额上有什么规定?   答:个人在本市购买开发商交易的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30万元以上的(购买两套以及两套以上住房的,购房金额和面积可以合并计算),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2 年之日起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人入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人为2人以上的,只能提供办理1人入户的优待)。   值得注意的是,购买非住宅类商品房、购买存量房(二手房)均被排除在入户范围之外;由于海口市处置停缓建工程项目的工作已结束,《办法(草案)》中未设定“购买中间商商品房可否入户”的内容。   问:捐款多少才能办理入户,捐物能否给予办理?   答:向本市福利事业、公益事业捐赠额满20万元(含等值物资)的,捐赠者可申请办理1人入户。   问:入户指标能否转让,新《办法》实施前符合条件而未办理入户的怎么办?   答:入户指标不得转让、买卖,也不得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新《办法》施行后,《海口市投资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7号)同时废止。1996年9月25日起至新《办法》施行前,已在海口市投资、购房和捐赠而未办理入户的,可依照新《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入户。   问:市民对《办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如何转达? 答: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于7月10日前来信或直接打电话、发电子邮件与海口市法制局联系。海口市法制局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9号,邮编:570145;联系人:谭先生;联系电话:66743743;邮箱:yzm@haiko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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