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买卖他人房屋不成的高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经查,被告人高某某于2013年6月20日私自将杨某某位于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乾元小区的一栋房屋卖给了赵某,并以自己的名义与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收取了赵某1万元定金及4.76万元房款。后来,因高某某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给赵某交付房屋,收取房款也不给归还。在得知受害人赵某报案后,高某某通过转账退还受害人1万元,之后无法联系。2014年7月11日,高某某被乌拉特前旗警方抓获,其姐夫张某到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经侦大队自愿替高某某还款4.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