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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物业合同征求市民意见 物业费预收不能超过半年

2012-05-05 08:18:34 来源: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开发商不能承诺减免物业费、物业企业预收物业费不能超过6个月……记者昨天从省住建厅获悉,安徽省即将实行新版的前期物业合同示范文本,即日起,该部门将就《安徽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

  开发商不得承诺免物业费

  “老客户带新客户可免一年物业费”“买房就送物业费”……这样的楼盘广告,您也许并不陌生,不过您可别被忽悠了。《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开发商不得为了有利于销售而向物业买受人做出减免物业服务费用等相关承诺。《征求意见稿》同时还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因开发商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商承担。

  物业费预收不能超过半年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前期物业费分为包干制和酬金制两种。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费用未计入物业费的,根据实际发生额,由业主按所拥有的专有面积比例分摊,未出售面积分摊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物业费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业主有权要求其清退多收费用。

  不交物业费后果很严重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物业费应依照约定按时缴纳,如果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费,自逾期之日起应缴纳滞纳金。同时,如果业主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限期交纳。逾期30日未支付的,物业公司有权按相关规定向法院起诉。

  如果业主将房子出租,也应负连带缴纳责任。业主应与房客作出交费约定,并及时书面告知物业公司。业主转让物业时,也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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