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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维权 闹不成“消费者”

2012-03-15 15:02:53 来源: 法制晚报

  自从有了房地产,中国购房人便一直自称“消费者”,维权的工作一直就没停过,房地产的法规越来越成熟,导致开发商对购房人的侵权也越来越不容易。这几年,对购房人闹售楼处等维权行为,原来一边倒的支持声也越来越弱。

  前几日,微博上有人发了两张极其相似的照片,都是购房人在售楼处维权的情景,沙盘中的楼盘模型被推倒,买卖双方彼此就什么问题正在交谈,但是图片说明却显示,一个是老业主因为降价进行的维权,另一个是开发商逆市涨价引起买房人不满。该微博最后做了点评:涨价你也闹,降价你也闹,怎一个闹字了得?

  购房人的“消费者”身份,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争论,而购房行为是否受《消法》保护,法律界竟有着截然相反的意见。

  争论

  《消法》规定双倍赔偿 购房人资格待定

  因为开发商欺诈购房者,从来也没绝迹过,一旦被业主告上法庭,购房人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第49条的规定判决开发商双倍赔偿,这下法官可犯了难:不支持消费者吧,欺诈行为证据确凿,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支持消费者吧,商品房买卖合同金额巨大,动辄数十上百万,如判决双赔赔偿,似乎又让消费者获赔太多,也显失公平。

  购房人到底是不是消费者?卖房欺诈行为到底适不适用双倍赔偿?这两个问题从基层审判单位到法学学府,专家们的意见是相反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民法学家梁慧星先生认为,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适用《消法》第49条的双倍赔偿,其理由为:其一,《消法》制定时,所针对的是普通商品市场存在的假冒伪劣和缺斤短两的社会问题,所设想的适用范围的确不包括商品房在内。

  另有观点认为,购房也系商品买卖行为,房屋也作为一种商品成为《消法》第49条规范的范围,当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适用双倍赔偿应无问题。

  上述两个观点的碰撞,造成实际上判决开发商双倍赔偿购房人的案例并不多见,购房人提起的诉讼,是越来越不主张双倍赔偿而是追究一般的违约责任。

  法规

  “双倍赔偿”有了依据 但不能乱用

  2003年5月7日,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购房人虽然还没有被认定为消费者,但是《解释》第8条、第9条规定了出卖人的几种行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主要针对明知故犯的一房两卖和抵押行为。

  购房人终于有了双倍赔偿的法律依据,但是针对开发商交房时没有兑现先前的承诺,如绿地面积少了、学校没建、会所“失踪”等等广告中最吸引人的噱头,购房人依然还是不能用欺诈的“罪名”要求双倍赔偿,就连面积跟原合同有出入,也只规定了“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这部分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开发商交房,也许只少了几平方米,而多了或者少了这几平方米根本不是一般购房人争议的原因,那些真正可气的、明知故犯的欺骗,并没有被规定双倍赔偿。

  观点

  为了投资失误闹 越闹越不像消费者

  购房人闹房展会、闹售楼处,这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从延期交房到房产证拖延办理,从施工质量到小区配套,这些年居然还出现了涨价闹、降价也闹。为了升值潜力的维权,已经走出了消费者维权的理论范畴,这里面打着消费者旗号的人们,更多的被理解为投资者,因为开发商卖房子时的误导,导致投资失误,回过头来闹无非是想找到一些弥补损失的可能。

  北京通州在上一年里连续出现几次因为降价导致的“维权”,当有一个曾经领涨的项目,降幅达到每平方米一万元的时候,每一户购房面积在100平方米左右的老业主意味着损失了100万元,于是他们拉着手围住了售楼处。但是此举在互联网上公布之后,来自全国各地的网民支持者甚少,有的甚至直接留言:楼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前几年楼市的疯狂,让本来乐于研讨“购房人究竟是不是消费者”的学者们渐渐淡漠,因为谁都看得出来,房地产市场里没有纯粹的消费者,其或多或少都带着保值增值的主观目的。直到有一天买房卖房就相当于“萝卜找个坑”只考虑需求不考虑致富的时候,“购房人是不是消费者”这个问题才能理智地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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