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为实施棚户区改造,现决定征收牡丹区2016—10号地块(洪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国有徒弟说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依法实施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征收目的
棚户区改造
征收范围
人民路和牡丹公馆项目以东、高速路以南、张集居民点以西、赵王河以北( 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
征收部门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
菏泽牡丹区城市开发征收服务中心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2017年9月16日至2017年9月25日
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