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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这两个地方启动征收!月底前签订补偿协议!

2017-05-22 09:01:38 来源: 搜狐焦点网

为落实城市规划,实施环堤公园改造,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牡丹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0日作出《环堤公园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该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征收目的

公益设施建设 

征收范围

曹州路以南、南城居民点以西规划环堤公园绿线范围内(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

征收部门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

菏泽市牡丹区城市开发征收服务中心

凡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自觉遵守征收规定,主动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生产、经营、加工等行为应立即停止,在《环堤公园房屋征收决定书》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

六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限期搬迁。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环堤公园房屋征收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环堤公园房屋征收决定书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为落实城市规划,现决定征收环堤公园(西城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区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依法实施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征收范围

曹州路以南、南城居民点以西环堤公园规划绿线范围内(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

房屋征收部门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菏泽市牡丹区城市开发征收服务中心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2017年5月26日至2017年6月1日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八一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通告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为落实城市规划,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牡丹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0日作出《八一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该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征收目的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范围

双河路至东大堤段范围内(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

征收部门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

菏泽市牡丹区城市开发征收服务中心

凡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自觉遵守征收规定,主动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生产、经营、加工等行为应立即停止,在《八一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决定书》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限期搬迁。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八一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一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决定书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落实城市规划,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现决定征收规划八一路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区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依法实施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征收范围

双河路至东大堤段范围内(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

房屋征收部门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菏泽市牡丹区城市开发征收服务中心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2017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30日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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