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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中特等奖 “1元 买房” 房产公司竟翻脸

2017-03-15 09:10:10 来源: 搜狐焦点网

3月14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公布3·15十大典型案事例。贵州消费者打赢1元购房官司入选。

贵州惠水县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盘仪式上承诺“给您大甜头,拒绝虚假,1套房=1元钱”的促销活动。金先生中了“特等奖”,价值40万元的房屋,只需支付1元。然而在交纳了1万元定金后,永利公司却拒绝交房。为此,金先生将永利公司告上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永利公司需按照承诺将房屋以1元的价格卖给金先生,永利公司不服上诉。最终在贵州黔南州中级法院的调解下,永利公司同意按照协议将40万的房屋以1元的价格卖给金先生。

开发商承诺:中特等奖 一元能买价值40万元房产

2014年11月16日,在惠水县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开盘庆典上,家住惠水县和平镇的金先生通过认购选定了一套价值40余万元的房屋,在交付了定金1万元后,双方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当日,金先生还参加了永利房地产公司举行的“永利优势给您大甜头,拒绝虚假,1套房=1元钱”活动,在活动中,金先生获得“特等奖”,该公司当场为金先生披红挂彩,并与其签订了《协议书》,在协议书中约定,在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的基础上,永利公司将金先生选定的房屋以1元的价格卖给其。但之后,永利公司却拒绝按该《协议书》的约定交付房屋,为此,金先生将永利房公司告至惠水县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1元售房因广告效应取得商业利益

惠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金先生按协议书约定向被告永利公司支付了购房款,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生效;原告以1元钱购买了价值40余万元的房产,其差价的性质应当属于被告为提高销售率而做出的广告宣传,被告因该广告宣传效应亦取得商业利益,被告的有奖销售目的亦得以实现。因此,被告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签署的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惠水县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认购的价值40余万元的房屋交付给原告,并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对于一审判决,永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黔南州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时,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认真细致的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永利公司同意以1元钱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金先生,并退还被金先生已经缴纳的房屋预付款9999元。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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