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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式颁布施行

2016-12-27 09:03:22 来源: 搜狐焦点网

12月1日,《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式颁布施行。条例的出台对我市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城镇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城镇文明建设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目前,市容秩序、市政设施、户外广告、城市绿化等方面的管理难度在不断加大,针对这些现实问题,条例从这四个方面进行了责任划分。
  建筑物外部装修要达标
   在市容秩序管理方面,条例对公共设施的搭建、沿街门店经营、露天餐饮活动等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是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需要进行封闭的,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均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二是沿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摆卖商品、占道作业,允许设置的经营性商亭,不得超出亭体摆卖商品,便民摊点不得超出划定区域摆卖商品、占道作业。三是实施露天餐饮活动,应当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两侧禁止实施露天餐饮活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实施露天烧烤活动。
  市政设施应规范安置
   针对随意占用公共场地、城区线缆凌乱悬挂等热点、难点问题,条例作出了具体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设施。城镇强弱电线路管理实行地下管网制度。新敷设线缆应当入地。现有露天线缆应当限期入地;暂不能入地的,不得凌乱悬挂,线缆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进行规范。设置、安装配电设施不得占压人行道路。对现有占压人行道路的配电设施应当限期迁移。此外,条例还规定建筑物、构筑物顶部不得安装光电设施,现有光电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条例对户外广告设置禁止情形、技术规范、设置程序以及随意散发广告等行为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妨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的,在建筑物顶部,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等均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禁止在户外公共场所或者利用空中飞行物散发商业广告、传单等宣传品。
  全覆盖养护管理城市绿化
   与其他地方不同的是,我市将城市绿化管理纳入城镇容貌管理范畴,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城市绿地占用挖掘、绿化苗木和设施保护、树木更新、城市公园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城市建成区绿化应当实行全覆盖养护管理。鼓励、推广社会化、市场化养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城市公园应当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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