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部分市民读者咨询我市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资金提取等政策问题。市医保中心负责人昨日就此进行了解释并重申:根据省相关文件精神,我市城镇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8号)文件精神,我市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实行“累计制”。参保人员如因工作异动、停保等原因,造成医保缴费断档的,多段缴费记录可合并计算,但断档期间不能正常享受医保待遇。在多地同时参加医保的,缴费年限不能重复认定。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保缴费年限),本省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且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来源:衡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