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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一房产项目把查封房卖客户 最终赔偿12万

2012-07-19 08:10:45 来源: 搜狐焦点网

  房地产公司向自己出售的房屋竟然早已被法院查封,根本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雁峰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2010年4月15日,原告许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达成初步意向,准备购买该公司正在开发的某区15层1509号房,并当即交纳了定金50000元。同年4月27日,双方正式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许某当即交纳了房款631784元,并约定余款在交房时付清。此后房地产公司一直未按约定交房。原告许某事后经了解,发现房地产公司向自己出售的房屋竟然早已被法院查封,根本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原告遂要求房地产公司退款并赔偿相应损失,而被告认为双方均有责任,只愿意退还本息,拒不赔偿,遂引发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明知涉案房屋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却隐瞒该情况而向原告出售,应负全部责任,遂判决该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681784元,并赔偿损失121134.79元。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主审法官李小兵):
  
  该案房地产公司故意隐瞒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的事实,诱使原告许某与其签订合同,并收取其购房款681784元。该公司的行为构成典型的欺诈,应承担全部责任。
  
  房屋对于买受者来说,是其赖以生存的根本,如果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仅退还房款本息,远远不足以弥补买受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原告在诉讼中提出应当“双倍赔偿”,因无法律明文规定,未得到法院支持,但为了有效地制裁和遏制商品房预售欺诈,尽量防止摒弃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市场交易安全行为的发生,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制度的确立,一审基于“填平损失”的侵权赔偿基本原则,考虑房价上涨的因素,对原告的损失,以房屋现售价与原售价之间的差价确定本案的直接损失于法有据,符合立法本意和公平、公正的基本法律原则,但由于高昂的诉讼成本、漫长的诉讼进程和房价的逐步上涨,最终购房者的利益还是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法官提醒广大购房一族,购房时不仅需查看开发商“五证”是否齐全,还要了解所购楼房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以及是否存在抵押等情形,免得事后为维权从而陷入诉讼当中。
  
  ■房地产公司明知涉案房屋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却隐瞒该情况而向原告出售,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应负全部责任
  
  ■案件提醒广大购房一族,购房时不仅需查看开发商“五证”是否齐全,还要了解所购楼房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以及是否存在抵押等情形,免得事后为维权从而陷入诉讼当中。(衡阳晚报 刘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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