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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生二孩无需审批 生育后半年内登记就行

2016-10-23 06:43:50 来源: 新快报

省卫计委印发“暂行管理办法”,明确全面二孩政策在广东落地相关细则和适用情况。

11月起,生二孩不再需要审批登记了。近日,新快报记者登录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官网发现,《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已挂网。昨日,记者从省卫计委了解到,广东将于11月开始执行《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暂行管理办法》首次系统明确了全面二孩政策在广东落地的相关细则和适用情况。记者发现,从11月1日起,生二孩无需审批,实行生育登记制度,一孩、二孩生育登记流程,材料和时限等要求也更加宽松。

“准生证”多年前就“退出江湖”了

以前生孩子要办理“准生证”,现在还需要吗?对此,省卫计委表示,“准生证”说法不准确。“准生”意味着批准才能生育,但在广东,多年前就已开始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计划生育服务证也是属于生育登记。

省卫计委还表示,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前,对生育二孩实行的是审批制度,很严格,只有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才能批准生育。而此次《暂行管理办法》则明确,从今年11月1日开始,对生育二孩采取与生育一孩同样的登记制度,且在流程、材料和时限等方面日益简化、优化。不过,生育登记属于法定的行政登记,类似于户口登记,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并据此享受相关公共服务。

可在生育后半年内办理生育登记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对符合生育登记条件的人群而言,并不是生孩子之前就要办理相关登记,现在办证的时限进一步宽松。以往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需在生产之前进行,而根据《暂行管理办法》对登记时限、流程和材料等方面的规定,生育一孩、二孩的夫妻最晚可在“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登记要带什么证件呢?《暂行管理办法》明确,在领取《登记表》时,除了持有结婚证和女方的居住证以外,只需持有身份证和户口本其中之一,而此前身份证和户口本必须同时提供。

不必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登记

新快报记者还注意到,如今登记手续简化,方便了许多外地人士,无需专门赶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登记。而以前,如要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孩子的夫妻必须有一方要回到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办理。

而根据《暂行管理办法》,从下个月开始,“夫妻双方可在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或女方居住半年以上的现居住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这极大地便利了夫妻均在外地工作的人群。

如果办理机构满足相应便民条件,如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将会推广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

一般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育登记

《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对生育登记材料齐全、经核实婚育情况无误的,办理机构将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生育登记,并出具《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现居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的,会在办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或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向登记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办理结果。”

夫妻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方便亲自到办理机构的,可以委托夫妻之外的第三人代办。办理机构在查验委托书及三方的身份证原件之后按规定办理。“申请再生育的,应由夫妻本人办理。”

可在生育后半年内办理生育登记

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通过施行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多了50天;此外,在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也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广东省卫计委强调,《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法规,省内各单位应遵照执行,不需要等待行政机关另行发文。

七种情况 申请再生育仍需审批

《暂行管理办法》明确,从今年11月1日开始,凡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广东省户籍的夫妻,以及在广东省常住半年以上的外省户籍夫妻,“对生育排名前列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制度”。

《暂行管理办法》特别明确,这一规定适用于以下部分人群:再婚夫妻,在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拟生育排名前列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排名前列个和第二个子女的,这些人群都可按照《暂行管理办法》进行生育登记。对于拟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夫妻双方可在怀孕前办理生育登记,相关机构凭证明施行辅助生殖技术手续。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人群都不需要再生育审批了。如果有以下情况的,夫妻双方申请再生育时除了提供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还需要提供对应证明,并需等待审批。

这些情况分别是: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6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7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新快报记者注意到,《暂行管理办法》明确,符合以上七种情况的夫妻,需要先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广东省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后,才能怀孕生育,而且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应由本人办理,不能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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