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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丢房产证补办或无需再登报 实施三项新规

2016-07-14 07:32:53 来源: 信息时报

今后因丢失房产证去补办时,可能不再需要登报遗失声明。昨日,《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程》)开始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广州市国规委相关负责人透露,《规程》正式出台后,目前执行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2014年发布)将同时废止,新规实施不影响办证时间。记者对比发现,此次新规在办证操作上有多处修改。

反馈渠道

征求意见时间:即日~2016年7月23日

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登录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upo.gov.cn)

联系部门: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37585345-2461 张子君

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1.发电子邮件至greerc@126.com

2.邮寄信件至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31号308室法务部,邮编:510623

3.传真至37585327

变化1 多名代理人到齐才能办业务

部分市民在买卖房产时,会委托其他人代理买卖事宜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目前执行的规定是,委托代理人为多人时,任何一个代理人都可以代被代理人申请房地产登记,但是委托书明确要求所有代理人一起申请的除外。而《规程》表示,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委托书另有授权的除外。

据了解,房屋的处分权可以分为房地产出售权、房地产租赁权、房地产继承权、房地产赠与权、房地产抵押权等5种。

变化2 补办证不需在报纸登遗失声明

目前,如果市民丢失了房产证,要申请补办,必须在《广州日报》刊登遗失、灭失声明。自指定报纸刊登遗失、灭失声明之日起三十日后,才可凭着见报原件申请补发房地产权证书。

而根据新规,今后房产证遗失声明不需再见报。《规程》表示,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权利人申请补证登记的,应当提交1份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遗失、灭失声明原件和比申请人数多1份的不动产附图原件。

据了解,收到这些材料后,登记机构将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打印一份遗失、灭失声明页面存盘,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并注明“补发”字样。

登记机构在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后,应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门户网站将原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新规1 首次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前需公告

在不动产审核环节,此次《规程》增加了5种情形下登记前需要公告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依职权更正登记;

●依职权注销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新规2 新规施行前不得强制换新证

《规程》强调,新规施行前,依法核发的房产证等继续有效,如果房屋没有发生转手买卖等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但市民可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换证,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准予换证的,应当收回并注销原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后,向申请人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并注明“换发”字样。

新规3 登记时限有了规定

《规程》也就登记时限作了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是否意味着市民办证的时间会受到影响?广州市国规委相关人士表示,新规不影响办证时间,目前广州市房产业务办理时间基本都比该时限短。

比如,一手房办证、二手房过户业务需要8个工作日,涂销抵押、夫妻析产、离婚析产、共有人析产、身份证号变更、赠予等业务需要4个工作日,持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需要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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