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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也可办工商登记 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行业

2016-06-13 09:42:47 来源: 广州日报

广州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住宅可以通过提交场地使用证明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电子商务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记者昨日从市工商局获悉,市政府办公厅6月3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进一步放宽全市市场主体经营场地的条件限制,进一步简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场地登记要求。

《意见》进一步放宽了“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的条件,对“一址多照”不再设定投资关联关系、位于专业园区内的限制,适用范围由企业扩展到全部商事主体,即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同意,允许多个商事主体“一址多照”;对“一照多址”不再限定“住所和增设的经营场所须属于同一行政区”,即企业在住所以外的全市区域内增设经营场所,均可适用“一照多址”的制度。

《意见》进一步放宽了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列明了六类特定场所的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材料,简化场地登记要求。申请人可以提交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凭场地使用证明办理工商登记。

《意见》规定,经营场地位于专业园区、高校、科研单位内的,提交园区管委会(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位于南沙自贸试验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中央商务区内的,提交相应管理机构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位于市场内的,提交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和铺位租赁合同作为场地使用证明;位于宾馆、饭店内的,提交相应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和场地租赁合同作为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场地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规定,住所、经营场地属于住宅的,申请人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村(居)委等部门(单位)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但不得在住宅从事餐饮、娱乐、洗浴、生产加工、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存储等容易污染环境、扰民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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